[废止]郑州市航空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相关意见,加快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区建设,进一步提升航空港实验区专业园区建设发展水平,培育创新型企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生产经营、财税户管、统计均在航空港实验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区内企业提供投融资和各类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 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区财政按照立项资金1:1给予配套,获得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区财政按照立项资金1:0.5给予配套。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按获奖金额1:2、1:1比例给予奖励。
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1配套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企业,按省、市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支持开展协同创新。对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国家级研发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来航空港实验区独立建设或与地方共建科技创新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服务(研发、检测、实验)平台等创新创业载体及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重点载体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由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航空港实验区的,在协议期内提供免租场地和全额物业补贴。对管委会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最多5年的开办运行经费支持,并提供免租场地和全额物业补贴。对新备案的且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财政补贴额度一次性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命名及命名以后年度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财政补贴额度1:1配套支持。
鼓励建设各类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省产业(发展)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管理。对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照郑州市资助标准1:1进行配套;授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件,其它专利资助1万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0件、30件、10件或有效专利达到80件、5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2000元;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件资助200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项补助2万元。
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在区知识产权部门备案,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件或有效专利达到50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培育壮大双创主体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实施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50亿元后,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大宗商品等贸易企业分别按5倍、0.2倍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补4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奖补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补20万元。对重新认定或新引进落户航空港实验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第十条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次,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郑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一年后评估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区内企业(项目)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给予获奖资金1:1配套,对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项目)落户航空港实验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落地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对认定为郑州市电子商务平台的,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区财政给予10%资助,每个平台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评为郑州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统计体系的“四上企业”给予每户1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企业所在办事处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入库助推人给予1500元的奖励,对企业统计员给予每月100元的奖励。对未纳入“四上”统计但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且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每入库1个企业奖励所在办事处5000元,对企业统计人员每年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符合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参加各级推介会、博览会、展会的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给予30%、最高40万元的补贴;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广告费5%的补贴,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区级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河南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加强双创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提高孵化平台建设水平。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同一主体不重复支持。开展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提升载体运营管理水平。对获得郑州市年度运营考核补贴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级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或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创新创业载体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科技政策宣讲、科技企业申报培训等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单位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主(承)办全国、全球性双创活动的,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闲置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鼓励停产企业、停工企业、低效企业、因环保外迁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或以中小企业培育为主要方向的各类专业园区,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经批准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利用废旧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的,经核准认定,给予其实施场地改造及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总额的20%、最高500万元补贴。原则上省、市、区三级补贴最高不超过费用总额的80%。
第十七条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级补助资金1:1配套支持。对参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及使用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1:1配套扶持。对围绕航空港实验区主导产业建设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额的10%、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对促成国内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技术交易总额的3%、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对区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在航空港实验区新设立的科技咨询、成果转化、创业培训、融资中介、专业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三年最高2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五章 推动科技和金融结合
第二十条 建立创业投资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分期设立总额度5亿元的航空港实验区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设立由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全额投入、总额度1亿元的天使基金,加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支持。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航空港实验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按照引进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的奖补。金融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总额的10%,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扶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最多300平方米、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各类创投基金投资区内科技型企业和双创项目的,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最高100万元的投资风险补助;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经核定,可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损失的4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00万元。
由管委会引导设立的各类创投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收益部分计提三分之一风险准备金,三分之一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三分之一以协议约定价格由被投企业回购。
第二十三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按上年末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贷款利息补助,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对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第六章 推动“三级孵化”模式实践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专业园区申报国家、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区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其他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支持实施“源头孵化”。鼓励专业园区、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到创新资源密集区域异地建设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等孵化平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运营存续期半年以上的,经认定,按照所在区域为一线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省会城市(含郑州市),分别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的开办补贴,以及三年内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在境外设立孵化基地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对异地建设的孵化平台孵化毕业的科技型企业落地航空港实验区的,每落地1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5万元奖励。对与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合作开展企业培育的省外知名孵化机构,每推荐一家科技型企业落户实验区且存续半年以上的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实施“专业孵化”。实施载体优化提升工程,对纳入航空港实验区双创升级特色载体建设计划、承担专业孵化任务的孵化平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资金用于设立孵化资金、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支持协同创新、引进高端人才等方面,以推动各类孵化平台进一步承担专业孵化任务。对入驻区级以上双创载体、成立三年内的科技型企业,三年内给予孵化企业房租30%、每年最高15万元的补贴。
支持孵化平台与社会创投资本合作,建立天使或种子基金,航空港实验区创新创业引导资金最高可按30%进行参股,对单个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经认定的孵化平台每毕业1家企业在区内发展的,给予平台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在孵企业或毕业半年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平台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认定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给予平台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实施“增值孵化”。专业园区内企业(第二十六条已享受奖励政策的除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航空港实验区的,每家给予专业园区5万元奖励。鼓励专业园区与国内外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合作,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年度运营经费的30%,最高50万元奖励。
对承担增值孵化任务的专业园区或企业加速器联合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且重点投资区内科技型企业,航空港实验区双创引导资金最高可按30%进行参股,对单个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人才引进、培育及服务等政策,以《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化人才发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经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原则上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政策具体条款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局、财政局对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区内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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