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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封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4-02-05 13:49:28|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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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封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企业竞争力,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含软件)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技改示范项目(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安全提升改造),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依据贷款合同金额和期限,按照最高2.5%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我市企业自主研发和购买使用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2+1”行业(不含退库后重新入库)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完成年度规上、限上企业净增目标的县(区),最高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经省工信厅认定的对应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经国家、省军民融合办认定新成立的军民两用科技研发中心、应用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军民融合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试点示范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在汴研发机构经认定为省产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省级补助的1:0.5配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鼓励科技创新创业

(十)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每年重点支持10项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等科技项目,每项支持资金最高20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重大、重点科研课题等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上年国家、省实际下拨经费10%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完善揭榜挂帅机制,将拟定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张榜公布,吸引有本事的领军人才、科研团队前来揭榜,按不超项目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支持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县(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各类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各类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以才育才平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备案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重大平台的各类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平台的各类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各类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促成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九)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进市外(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市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势产业。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项目,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财政体制按比例支付。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设立支持引进重大项目中介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不含政府部门及有偿服务),项目到位资本金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支持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励当年为开封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每年奖励5人左右,奖励现金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二)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其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河南省‘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河南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台”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数字商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河南省数字商务企业”“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名优特”产品网络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综合排名奖励前5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四)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获得省“科技贷”企业,市财政按应付利息3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汴科贷”业务合作银行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实际损失50%给予补偿,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企业辅导备案登记50万元、受理申报材料150万元等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市级按照1:1财政奖补配套,其中,县企业、祥符区、示范区企业由本级财政支付。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二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对年度综合考核前三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度综合考核第一位的财险、寿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五、附则

(一)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实施期内,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绩效评价,对实施效果好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或延长实施期限;对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一个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向责任单位申请一项奖补政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本政策多项奖补的,按最高的一项执行。已获上级资金支持的,除要求配套和本政策明确进行配套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限制适用本政策。

(四)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凡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且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时提供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获得相应奖励。

(六)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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