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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时间:2023-03-10 09:24:28|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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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本着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扶持的原则,对于能够引领产业布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项目给予奖励扶持,特制定本政策。

一、工业类项目(化工类除外)政策

对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制造类工业项目,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

(一)给予项目建设扶持。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1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产业扶持资金按2万元/亩给予配套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产业扶持资金按4万元/亩给予配套扶持;重大产业项目、产业集群类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扶持政策。

(二)给予项目运营扶持。以企业形成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为参照,投产运营后的前两年产业扶持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三)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工信、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服务业类项目政策(房地产项目除外)

(一)对于新引进能够弥补大洼区一定时期内功能设施短板,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全部长期持有物业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质商贸、酒店、文化旅游等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部分),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具体扶持金额一事一议。

(二)对于新引进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年度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三年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年参照项目对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按照1:0.5的比例进行奖励。后二年的参照是对比上一年度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的增量部分按照60%进行奖励,存量部分按照40%进行奖励。

三、“飞地经济”项目政策

对无法落户本区域而“飞出”落户至其他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招商项目,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外,“飞出地”还可享受本项目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对“飞入地”地方财政贡献度70%的补偿奖励,同时,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也按70%计入“飞出地”。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奖励的项目须为盘锦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投资(绝对控股)、生产或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引进单位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新增就业、土地集约及安全环保责任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一般应不少于8年。

(三)建设扶持奖励资金在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运营扶持奖励资金按年度给予兑现(租用厂房项目不享受此项奖励)。所有奖励政策的涉税支出由受益方承担。

(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区财政列支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用于保障本政策执行。

(五)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政策时限内由项目所在地或引进单位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核,并向受益财政本级政府提出申请。

(六)企业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出售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向受益方收回扶持资金。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项目,或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七)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本区域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盘锦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可适度参照本政策。

(八)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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