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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铁东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时间:2023-03-29 09:52:04|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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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铁东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铁东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聚焦市场主体重要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铁东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原则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聚焦产业发展新趋势,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头部企业、重点企业,集中政策资源给予扶持激励,加快构建产业配套链、要素供应链、技术创新链,打造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链和产业生态圈,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

(二)精准匹配产业政策

聚焦“五区一中心”要素需求,加大对市场布局、重大项目、企业培育等方面差异化引导力度,发挥政策对市场预期的引导作用,实现龙头企业带动、资源有效集聚、产业协作共兴。

(三)突出服务市场主体

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做好宣传讲解、优化兑现流程、打通兑现“堵点”,最大化释放政策协同效应和杠杆作用,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获得感。

 二、支持方向

(一)先进制造业

以全生命周期精准扶持为导向,支持先进制造业(都市工业)重大项目入驻,存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全面构建具有创新性、开放性、融合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的高质量制造业体系。

(二)现代服务业

以总部经济、新经济为引领,支持以商贸流通、文化创意和消费新场景打造等为重点的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支持以智慧物流、科技研发、专业服务等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铁东区现代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对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都市工业类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都市工业类企业,且在铁东区税务注册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视项目体量,分别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30%、40%、50%比例核定,给予等量资金奖励。扶持期为3年,每自然年兑现一次。

(三)对引进的都市工业类企业(完成投资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销售收入额超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五)对建设院士(含专家)工作站的区内企业、协会、高校,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给予30万元奖励(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对经国家、省、市发改、工信、科技、科协等部门认定并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研究机构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七)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单位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给予30万元补助。

(八)对在铁东区设立总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市外鞍钢供应链企业,给予入驻铁东区“双创”基地的房屋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每户企业享受政策的实际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平。

(九)打造虚拟产业园,对引入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服务、云计算应用、移动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外包等)、数字创意(新媒体、文创设计、工业设计等)、总部经济(结算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贸易平台、人力资源等)、科技金融等新兴产业,形成区级实得财力100万元—300万元(含)、301万元—500万元(含)、501万元—700万元(含)、701万元—1000万元(含)的标准,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核定,给予等量资金奖励;形成区级实得财力100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执行,另行约定奖励标准。扶持期5年。

(十)鼓励盘活商业存量资产,对达到社会零售品消费限额以上企业规模标准的盘活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20%的资金奖励;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30%的资金奖励;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40%的资金奖励;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资金奖励。扶持期5年。

(十一)鼓励发展商贸物流产业,对在铁东区注册设立的电商、物流平台项目,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20%的平台奖励;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平台奖励。扶持期5年。对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新建大型物流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占地规模予以奖励,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20元。

(十二)鼓励企业“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以转为企业的年度为基期,三年内按不高于企业每年对本地新增贡献的90%予以补贴。此后二年,按不高于企业对本地新增贡献的50%予以补贴。小微企业新升级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以认定为限上企业的年度为基期,5年内,按不高于企业对本地新增贡献的50%予以补贴。

(十三)对成功新创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资金50万元;牵头制定行业、国家标准并获批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创建资金奖励。

(十四)支持房地产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融合发展。鼓励在铁东区开发建设项目的企业优先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铁东区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其在铁东区开发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财政贡献情况,将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该项目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30%作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开发企业。

(十五)对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实体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协调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新建项目,将其确定为优先授信对象,给予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十六)优先为高端人才办理鞍山市常住户口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便原则,安排到区属优质学校就读。

(十七)鼓励企业吸纳高端人才,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到位投资额亿元以上的新建实体项目,对其管理层、海外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2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比例给予个人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四、政策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铁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机构,特别约定的除外。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隶属区级财政供给关系的单位不适用本政策。

(二)执行原则

1.本政策所列各项奖励和补助均为税前,涉税支出概由企业承担。

2.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涉及奖励和补助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      

(三)政策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区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集中支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优先产业和优势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贡献突出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统一归口兑现。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相关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前依合同、协议或区级相关政策执行的按原政策执行期满为止,已执行并兑现的政策不予追溯。

(二)政策申报与兑现。企业自主申报;招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司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现场查验;区发改局提出支持意见并提请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受益企业。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依法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由区发改局、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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