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嘴山市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奖励实施细则
石嘴山市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宁夏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方案》(石党办发〔2015〕60号)、《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党办发〔2015〕59号)及《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做好小微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相关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小微两创示范”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补助对象。
(一)在石嘴山市注册并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二)各园区引进国内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运营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创新服务体系是指:
(一)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由小微企业自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二)各园区引进国内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
(三)新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
(四)新获批为“星创天地”的农村基层众创空间;
(五)成功孵化并有毕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创新能力提升是指:
(一)小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入围石嘴山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名录库。
(二)2015年后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
(三)小微企业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小微企业新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二)小微企业新获批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三)各园区引进国内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建设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新获批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每个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每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五)新获批的“星创天地”农村基层众创空间,每个奖励10万元。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每毕业一户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七)小微企业新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小微企业新获批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九)小微企业入围石嘴山科技型企业管理名录库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十)2015年后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的:
1. 可提供连续3个月3人以上(含)社保缴费凭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2. 可提供连续3个月5人以上社保缴费凭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3. 可提供连续3个月10人以上(含)社保缴费凭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小微企业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的,分别给予1:2、1:1的配套奖励资金。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奖励资金申报采用定期申报、线下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按照市科技局的通知要求申报。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申报第六条中的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奖励资金的,需提交申报书,并附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获批文件(或证书)、会计报表。
2. 申报第六条中的第(三)项奖励资金的,需由所在园区提供平台设立证明材料及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3. 申报第六条中的第(六)项奖励资金的,孵化器需提供毕业(出孵)企业清单及毕业(出孵)证明材料。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2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审批及兑付:
(一)审批: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确定拟资助金额;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或补充,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二)公示:市科技局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报至市小微两创办公室,由市小微两创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小微两创办公室反映,有异议的申报经调查核实确有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兑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人。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6日起实施。2017年7月6日之前发生的事项,按照《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党办发〔2015〕59号)执行;2017年7月6日之后发生的事项,按照《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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