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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2-05-25 09:44:25|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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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加快创新发展的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扶持对象及条件。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均在开发区的独立法人;奖励或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享受本政策相关条款的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正常经营纳税等方面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吸引研发人员就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给予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人员数较上年度增加2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升级。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等额补助。

第五条支持技术合同备案和成果转化。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对科技成果经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文件,按市、区确定比例进行奖励。

第七条支持创新孵化平台运营发展。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动态评价,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本政策由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政策执行期内,已享受开发区其他政策相同条款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本政策有关条款与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开管发〔2017〕20号)同时废止,企业(机构)自2020年11月1日以来开展的科技活动,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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