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支持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支持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创新生态,全面激发创新活力,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级,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围绕全市主导产业,每年布局10个左右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攻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实施德州市重点研发计划。设立市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每年在基础研究、农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等方面实施一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对国家、省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资助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在市级重点研发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对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市县两级按照要求给予配套,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市县两级按一定比例承担配套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遴选优质中小微企业,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培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指标,每年筛选部分高成长型“种子企业”,给予单个企业30万元奖励,为全市企业提供创新发展示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予以联动奖励。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搭建科技企业服务“云平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券,鼓励企业在“云平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评,领取服务券向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凭服务券兑现服务费用,降低企业申报成本,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质量。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创新联合体和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支持“链主型”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以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链条延伸为重点开展攻关,加快产业链自主创新步伐。持续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给予补助,单个创新创业共同体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实施“招校引院”工程。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德州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共建大学科技园。对新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或共建的大学科技园,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各县(市、区)为引进的合作载体提供办公场所、试验空间、人才公寓等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鼓励中试基地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中试,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果转化服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级以上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补助,单个中试基地累计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引进京津冀和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支持建设德州市先进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规划建设科创综合体,打造集研发、孵化、中试、基金、产业化于一体的全链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对具体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按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符合条件的,按实际交易额给予技术输出方最高2%的奖补,每家最高奖补100万元。市级以上备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每家机构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开展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不断壮大技术经理(经纪)人队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委托研发、检验检测等方式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按照其服务费用总额给予最高40%的创新券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获得省研发费用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其中,隶属于省财政直管县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加强企业研发投入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规范研发费用归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辅导培训。市、县科技、税务等部门提供一对一服务,提升精准服务企业的水平和效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获得科技股权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最高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依托国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并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励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和高端智能设备,贷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贷款发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通过融资租赁取得以上设备设施的,按融资租赁费用(租息和手续费)的2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累计补贴最高50万元。设立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省级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发生风险的,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市级按照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35%给予补偿。设立科技担保补偿资金,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科技担保补偿资金按代偿本金的30%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200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风险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对社会资本出资人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一机构累计补偿金额最高6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
我市出台的人才、招商引资、先进制造业强市等政策可统筹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鼓励各县(市、区)依据本政策,结合各自实际,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引领,出台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聚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要求,严格执行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和其他现行政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德政发〔2020〕9号)于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与本文件并行期间,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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