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践生态赋能发展,推动《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试行)》(济高管办发〔2019〕1号)落地见效,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一般是在济南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和统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对不符合上述全部支持条件的企业,经审定后确定是否予以支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做大
1.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且符合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标准的企业;新增规模以上企业。
注:首次突破是以在地统计相关数据与同期数据相比较后认定,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纳新审核通过情况认定。重点服务业包括: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奖励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最高10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最高5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二)鼓励企业做强
1.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取得军工认证,且四证齐全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军工资质四证的区内法人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第三条 加快创新创业主体培育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申报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申请入库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且符合如下要求之一:一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三项(含)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4)上年度申报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奖励标准: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新发展奖励。库内企业有融资的,给予实缴合法范围内利息的50%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最高10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库内企业,高新区按照上级要求予以资金配套。
3.申报资料:
(1)入库申请表。
(2)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实质审查通知书;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3)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有贷款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上级项目资金扶持的,提供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二)瞪羚企业培育库
1.申报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应满两年以上、七年以内(含七年)。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优先入选。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3)成长性指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25%;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1亿的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20%。
(4)创新性指标。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5%。
2.奖励标准:对瞪羚企业培育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新发展奖励。库内企业有融资的,给予实缴合法范围内利息的5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最高10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库内企业,高新区按照上级要求予以资金配套。
3.申报材料:入库申请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有贷款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上级项目资金扶持的,提供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三)规模企业培育库
1.申报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重点服务业企业达到600万元,批发业企业达到1200万元,零售业企业达到300万元。
(2)企业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或属于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十大千亿产业的,优先入库。
2.奖励标准:对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新发展奖励;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库的批发零售、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新发展奖励。库内企业有融资的,给予实缴合法范围内利息的5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最高10万元。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库内企业,高新区按照上级要求予以资金配套。
3.申报材料:入库申请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盖有税务机关受理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有贷款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上级项目资金扶持的,提供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
1.申报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获奖项由国务院、省政府及其科技部门颁发。
(2)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隶属高新区的,按照规定额度给予奖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不在高新区而第二完成单位隶属高新区的,按奖励额度的40%比例给予第二完成单位奖励,再后位次完成单位不予以奖励;同时获得两种及其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国家、省科技技术奖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著名商标称号、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服务名牌的企业
1.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著名商标称号、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服务名牌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服务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奖励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市场监管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1.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奖励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标准文本;国标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文件和标准批准发布的公告;国标委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该项适用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须另外提交国标委国际标准化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具的企业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的证明,国际标准英文版及中文版正式文本,国际标准相应的TC专家委员会专家签名名单;国标委、省质监局下达的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文件(该项适用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
(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市场监管局、各园区。
(四)鼓励企业国际化发展
1.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报周期内申请PCT专利并缴纳费用的单位,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并成功注册的企业及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申请PCT专利并缴纳费用的单位(未实现进出口实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并注册成功企业(未实现进出口实绩),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奖励企业0.2万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国际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企业0.2万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PCT奖励的单位,提供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及缴费证明复印件;申请商标注册奖励的单位,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市场监管局、各园区。
第五条 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一)上云标杆企业
1.申报条件:获得认定的省、市上云标杆企业。
2.补助标准:对省、市上云标杆企业进行配套补助,各级补助额合计不超过企业支出总额,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简介、实施方案、主要效果、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投资总额);上云服务合同主要有效页(合同第一页、最后盖章页等);支出凭证和发票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截图。(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二)云服务商及其代理的企业
1.申报条件:为高新区企业提供云服务的服务商及其代理机构(含区外)。
2.奖励标准:对云服务商及其代理机构进行奖励,每服务一家高新区上云企业给予0.1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简介、实施方案、套餐优惠情况、服务企业情况、下一步计划);上云服务合同主要有效页(合同第一页、最后盖章页等);服务企业汇总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截图。(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
1.申报条件:获得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
2.补助标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15万元配套补助。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简介、实施方案、主要效果、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截图。(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第六条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一)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
1.申报条件:获得奖项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上述单位研发机构建设。同一单位(集团)内建立以上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当年获得多项同类研发机构称号的选择一项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上述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国家或省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批准组建中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申报条件:获得奖项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上述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同一单位(集团)内同时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当年同时获得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选择一项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济南市科技局下发的认定或备案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导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众创空间运行综合情况表。(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载体
1.申报条件: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济南市科技局认定或备案,并成功孵化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奖励标准:创新创业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济南市科技局下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或备案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定企业入驻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企业租赁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房屋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认定企业提供不少于一年的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导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众创空间运行综合情况表。
(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四)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
1.申报条件: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
2.奖励标准:新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济南市科技局下发的认定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第七条 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一)支持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
1.申报条件:作为技术吸纳方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并在上一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高新区中小微企业。
2.奖励标准: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一份,中小微企业规模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3)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技术输出方属于其它省市的提交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复印件。
(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二)经国家、省、市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及经国家、省市备案的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技术吸纳方为高新区内单位)并在上一年度累计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家、省市备案的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或在上一年度累计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家、省、市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2.奖励标准: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技术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经国家、省、市的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技术输出方属于其它省市的提交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复印件;与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其中一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审核后当天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各园区。
第八条 支持重大推介交流
(一)鼓励企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与济南高新区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国际性会议、论坛、对接洽谈会、成果展示会、技术转移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交流活动。
1.申报条件:
(1)企业、服务机构在济举办科技交流活动,经所属园区审核、管委会批准,符合与济南高新区发展密切相关和具备国际性要求。
(2)提交的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嘉宾、流程、预算、预期效果等内容。
2.补助标准:给予科技交流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需剔除后再计算补助;已获得济南高新区类似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活动组织实施方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材料真实性声明;活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发票及现场活动视频、图片、嘉宾简介等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季度受理,受理单位汇总,管委会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分批核定。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二)支持企业参与高新区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科技、经贸等活动。
1.申报条件:参加高新区统一安排组织的企业科技、经贸等活动,申请由所属园区审核、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经管委会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参加会议活动的摊位费、会务费补助。
2.补助标准:参加高新区在国内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每次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参加高新区在国外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活动发生费用的相关佐证材料。
4.申报时间:季度受理,受理单位汇总,管委会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分批核定。
5.受理单位: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各园区。
第九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财政局、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市场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成立政策执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分批审定。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企业所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使用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并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执行期间,上级若出台类似支持企业(含企业高管)发展的政策需高新区财政配套的,高新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扶持资金根据当年高新区财力情况确定,政策中“最高奖励(补助)”的额度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高新区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条 政策由科技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起实施,从上一年度(201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始兑现。兑现流程包括:
1.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园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业务部门汇总。
3.审定。政策执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公示。对审定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5.兑现。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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