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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青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7-27 09:01:41|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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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青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属开发区、发展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千年古城新崛起”,经2022年2月24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市委“一一二四六五”工作总基调,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政策引导、技术带动,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的科技型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更好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重点措施

 (一)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全面挖掘中小微企业资源,开展研发投入专项培训、银企对接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源头培育,对目标企业开展跟踪辅导和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行动计划,对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持续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规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二)加大“企升高”支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力度,统筹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91号)与《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32号),奖补资金重叠部分不重复发放。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青政办发〔2020〕32号文件执行期内青州市级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潍坊市级奖补按潍政办字〔2021〕191号文件执行),文件到期后,按照潍政办字〔2021〕191号文件给予奖补;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潍政办字〔2021〕191号文件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当年度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积极吸纳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研究制定产业规划、科技创新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和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方式,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格作为企业申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重要条件,在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各类创新研发机构,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提升企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五)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主动承接和转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建、并购、合作共建等方式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汇聚转化国外高水平科技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贷款贴息等业务,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积极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七)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相关知识产权。针对机械装备、光电、化工、生物医药产业实施专利快速审查“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授权周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八)推进传统规上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引导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产品,积极取得核心知识产权,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建立主导产品“生产一代、研制一代、探索一代”的创新模式。(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九)推动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深入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行动,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集成支持,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培育认定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和“瞪羚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发展区等为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二)优化管理服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协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导力度和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后续管理,会同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审查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推动政策落实。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奖补等各类惠企优惠政策,切实承担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体责任,推动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快速成长,进一步提高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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