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十大工程”
加快推动菏泽后来居上的意见》《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菏泽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培育标准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且成立满一年,非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菏泽市居民企业。
(二)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有年度研发创新计划,拥有或承诺三年内能够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并每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综合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已建立或承诺入库后1年内建立规范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及研发费用辅助台账、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承诺在库培育期间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名单、新产品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数据或中试试验数据等均有完整的可追溯的详尽资料。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入库:
(一)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获得备案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企业已建立了研发费用辅助台账且上年度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第三章 入库培育程序
第六条 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按照“县、区主管科技部门遴选推荐、市级部门评估备案、动态管理”的原则,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区域的企业填写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信息表,并提供纸质证明材料;提交纸质材料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存档,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填报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
第七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推荐企业申请入库备案并审核留存下列材料:
1、《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信息表》,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企业建立研发辅助账的相关证明;
7、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入库评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备案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评估,重点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论。
第九条 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论拟定入库备案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准予入库。
第四章 培育与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一条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计划;优先向培育企业推荐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区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入库企业每年提供1-2次免费科技税收政策辅导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十五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期履行入库承诺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者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已入库企业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入库培育资格。
第十七条 入库培育企业培育期每满一年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企业上年度已建立的相关规范研发管理和研发费用管理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中涉及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名单、新产品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数据或中试试验数据等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区科技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企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于每年12月30日前核定企业培育成长情况及履行相关承诺情况等,对出现第十条相关情况的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销入库培育资格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高企培育库的建立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宣传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做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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