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嘉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扶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健康、高质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完善奖补机制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注入当年的工业强基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园区承载能力,鼓励企业技改扩能、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对外合作、争先进位、信息化提升等,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县级给予企业的奖补资金。进一步制定完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发挥奖励资金最大效益。(县财政局、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二、精准金融政策,破解融资难题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济宁银保监分局嘉祥监管组、县财政局、人行嘉祥支行、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创业贷款贴息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合计全年不超过100万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行嘉祥支行牵头负责)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10万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推动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有关文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含3年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省、市财政科技经费奖补10万元,其余1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经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市级财政补偿实际投保保费20%。(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实现产业升级的技改项目,竣工投产且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零增地”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当年内本企业使用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地方)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市、县各承担分享额度部分),地方新增财力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山东省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专项的技改项目,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贴息;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强基、导向计划贴息、重大技改专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技改贴息等)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支持企业开放合作。对县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营销机构、建设海外仓、聘用专业人员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省、市补贴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级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县内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上市等活动前期发生的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招投标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县内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资项目,按照外资到位资金或技术、品牌专利等有效资产作价入股验资额(商务部FDI统计口径计算)的3‰奖励县内合作企业。对县内企业到境外成功上市,按照调回外资额的0.5‰奖励该企业;对引荐人介绍境外投资者到我县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外资到位资金或技术、品牌专利等有效资产作价入股验资额(商务部FDI统计口径计算)的3‰奖励引荐人。(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县内企业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县财政按县外到位资金或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价入股验资额的1‰奖励县内合作企业。(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六)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实现上云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照与云服务商签订上云合同费用的5%进行补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个资质县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发展资金的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万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促进做强做优,提升结构层次
(八)培育企业梯次发展。对年度纳税申报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当年主体税种(指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税收达到或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负责)
对非资源型工业企业当年主体税种(指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且同比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60%、50%、40%、30%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负责)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正式列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正常报表且整改不到位,或出现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发放奖励的部门、镇街收回此项奖励,并拉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大力培育“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县内企业当年参加由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的摊位费,在省、市补贴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级给予全额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取得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商标注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省、市补贴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级给予全额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项目发生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支持。(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县内企业牵头建设,当年度被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加工贸易示范企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加强服务保障,推动政策落实
(十)狠抓惠企政策落实。推动国家、省、市关于税收延期缴纳、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土地出让底价、免征土地价款差额、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以及加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扎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地落实。(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严格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托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诉求。(县工商联、县工信局、县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
(十二)着力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次办好”,健全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机制。扎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推动“企业吹哨,政府报到”,与部门督帮企业相结合,形成解决企业发展难题的快速反映机制。严格规范涉及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规范环保、安全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应急局、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十三)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每年召开大会表扬一批优秀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对年度纳税申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或年度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荣誉称号;对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至10亿元或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年度“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对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政策宣贯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法依纪问责。(县工信局、县直相关牵头部门负责)
(十五)强化督导考核。将工业经济发展、部门督帮企业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并作为对各镇(街)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六、附则
(十六)如无明确说明,本意见中所指企业均为工业企
业。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最高”,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十七)已经获得省、市奖励的,除本意见中规定县级再给予配套奖补外,不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平台名称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奖励。煤炭、供电等资源型、垄断型企业年度各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当年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养老金缴纳等县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依照本意见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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