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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07-13 09:02:28|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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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智造济南”“工业强市”建设,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领军企业,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主导产业发展

1.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升规直报”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当年新开工(投产)入库并纳入主导产业范围的奖励15 万元,其他新纳入企业奖励 10 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鼓励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 万元、10万元;对年产值 5000 万元-1 亿元且增速40%以上或年产值1-5亿元且增速 30%以上,并且增幅近三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工业企业最高奖励 30 万元。

3.鼓励产业链延伸合作。以完善和提升产业链为目标,以主导产业龙头骨干为主体,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速集聚和紧密合作,提升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水平。对主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合资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合资方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 1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4.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加大对工业投资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机器换人”、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对投资项目发生的实际设备投资额(含软件)按照不超过市级补贴金额的 30%给予补贴。

5.鼓励研发和使用首台(套)高端装备。对认定为省、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的工业企业,分别按照产品首次销售合同额的 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6.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 万元、30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绿色工厂”,分别最高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7.鼓励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当年评定为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工业内网改造、5G 等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工业企业,最高奖励10 万元。

8.深化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获评的单个三星级上云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40%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对获评的单个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 30%给予补贴,分别最高10 万元、20 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9.鼓励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等平台载体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0.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年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每认定1 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 万元奖励。引导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按照市级规定的县级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11.鼓励企业合作研发。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独建或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基地,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落地等情况,最高给予 10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工业企业,按照上级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给予同等奖励。

12.鼓励技术合同交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 5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3%给予补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为技术输出方)向社会提供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

四、鼓励企业做优品牌

13.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专利运用。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省、市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引进发明专利技术(专利权转让)的,每件奖励1 万元;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对维持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奖励 1000 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维持的高价值专利,每件每年奖励 1 万元;对进行专利导航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市级标准进行补贴;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市级标准进行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4.鼓励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对年内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工业企业每申请1 件国内商标,奖励 1000 元,申请的每件马德里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奖励2000 元,最高奖励 5 万元;申请逐一国家或地区(港、澳、台)商标注册的工业企业,每申请1 件奖励2000 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 5A 级、4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工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 10 万元、5 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五、优化发展环境

1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力度,利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培育一批挂牌上市企业。深入推动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合作,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B 类的优质企业推行“白名单”制度,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满足投资条件的 A、B 类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对经营情况良好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在银行转贷应急方面给予支持。

16.鼓励工业企业参加展会。对经市、县政府组织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 10 万元。

17.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以“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综合评价 A、B、C、D 四类企业,实施用地、用能、排放、信贷等差别化政策,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倒逼低端低质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差别化政策,按照政策具体实施。

18.表扬领军领先企业。建立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对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显著,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先企业、领军企业家授予荣誉称号,树立典型,大力褒奖。定期组织企业家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崇尚实体经济、崇尚创新、支持制造业发展、关注关心关爱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六、附则

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1)当年度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综合评级为 C 级以下,经县应急部门认定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由县应急局负责提供)

(2)当年度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负责提供)

(3)当年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的企业;(由县公安局负责提供)

(4)当年度因自身原因引发到县以上集体访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由县信访局负责提供)

(5)当年度有逃税欠税行为的企业;(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

(6)当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 级的企业;(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

(7)当年度企业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由县法院负责提供)

(8)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

(9)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企业。(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具意见)

20.各责任部门负责对上一年度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问效。

21.本政策由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督促落实。本政策自 2021 年 7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2.2020 年 7 月 22 日,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18 条政策措施》(商办字〔2020〕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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