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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2-10 19:02:09|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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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落实国家、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到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达到1000家。支持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市财政按省级资助额度1:1配套支持。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省赛立项或晋级全国赛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功能区)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遴选400家左右企业作为培育对象,按10万元/家的标准发放创新券,在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兑现;企业未经入库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并按程序核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到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功能区)

三、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对有效期内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在4%以上,核心发明专利3件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确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符合相关要求的优先推荐申报市产业领军人才计划,优先布局建设市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推动企业加速发展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到2023年,省、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达到5家、3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功能区)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从创新型领军企业中选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培育库,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上市奖补政策,在推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入库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力度,积极推动现有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扩规增量,力争实现经济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根据建设成效择优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鼓励发展投资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孵化器直接对在孵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市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孵化器年度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六、高质量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改革科研体制,推进科研团队持股,加速新型研发机构向技术源头创新和成果应用方向拓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小试(中试)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工程化试验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加快科技成果熟化转化。鼓励依托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在孵化基地、产业园区转化生产,建设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转化成果数量、孵化企业数量、平台建设投入、企业产出规模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但未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与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扶持,已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优秀奖补的,市财政不再重复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七、支持企业建设各类技术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年内新购入科研设备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纳入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财政最高补贴1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财政最高补贴6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财政最高补贴30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创建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资金(或创新券)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的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八、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等,对积极参与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5%予以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九、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

结合我市产业链需求及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创新方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组建有明确的技术开发方向和技术产出目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优势整合、技术转移、利益联结等,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备案联盟的理事长单位按工作成效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鼓励产学研融合发展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签订产学研用合作协议,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对促成技术交易额2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一、推进“城市+大学”建设

引导驻日高校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楼宇建设孵化载体,根据建设成效落实孵化载体奖励政策;引导驻日高校青年创新人才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择优给予市级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扶持。支持高校、骨干高新技术企业等牵头建设大学科技园,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投入

鼓励新注册不满1年的科技型企业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根据技术先进程度择优安排市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给予20—50万元资金支持。对注册一年以上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最高可达到2000万元;其中企业年度贷款余额300万元以内的,可申请无抵押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对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落实省财政政策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三、实施企业股权投资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最高投资1000万元,股权投资期限最高可至5年,根据实施成效和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四、为高新技术企业降税减负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鼓励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五、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比重

加大招商引资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比重,在招商引资考核上,立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到位资金按2倍计算。力争到2023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40%左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六、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素保障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供给,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工业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其原有的(存量)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用房(含厂房、仓储用房),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十七、加强企业创新服务

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与科技人才交互服务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根据企业需求选派企业科技专员,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服务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市、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科技型企业常态化机制,开展政策解读、战略咨询、技术对接等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研发管理、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功能区)

十八、强化目标考核

重点考核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对考核名次靠前的区县、功能区,在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功能区)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随之调整。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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