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冠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冠县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办法
冠县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科技兴县战略,进一步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合作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创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本年度创新活动资助。具体奖励资助办法如下:
一、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我县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盟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资金资助;对被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并获得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高新区依托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
二、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依法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其他新型孵化业态),经考核后,按同地域同类房屋租赁均价,对孵化器公共服务场地房租予以全额补贴;在孵企业实际使用的车间、办公区,对房租前两年予以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50%,每个孵化器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为创客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和网络宽带等服务的创客空间,根据实际服务面积,按同地域同类房屋租赁均价对房租进行全额补贴;宽带费每年补助2000元。每个创客空间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合作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引进人才、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出资与高校院所共建实验室(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委托研发新产品;购买国内领先以上、真正在企业得到应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的,提供合作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出资凭证,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高校院所或科技创业人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作共建科技项目的(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供合作合同、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经现场考察核实,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合作方所占股份比例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申报高端人才
企业成功申报高端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号)精神,按不低于国家、省级人才资助经费的30%给予配套。
五、鼓励企业对员工开展科技培训
企业邀请高校院所或科研团队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或科技创新知识培训,培训前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对企业聘请专家、团队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按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1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鼓励企业信息化高水平发展
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助;对国家、省、市新认证的各类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包括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补助。
七、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
八、鼓励企业建设农科驿站
支持在扶贫工作重点村、农业科技园区或者技术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具备、建设意愿强烈的镇(村)备案建设农科驿站,围绕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科技精准扶贫和农业生产发展等需求,开展农技研发、技术培训、信息发布、成果推广等农业科技综合服务,提升农业特色产业效益,培训基层人才,转化实用成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备案成功的农科驿站,当年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九、特殊事项
对重大研发项目、科技合作以及引进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专家)的,经县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重点资助。
十、申报流程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须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报,县属企业直接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企业按属地原则报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各单位初审后再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统一审核,经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在冠县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拨付企业。
十一、监督管理
各企业对诚信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请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当年及以后3年资助资格,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十二、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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