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威海市环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
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办理工商注册、在我区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专利列入环翠区统计的专利权人。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产学研合作
1.主要支持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凡与省、部属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或引进国外技术,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执行完毕,且出具合作双方认可的执行完毕证明,按实际支付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高新技术发展
2.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扶持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扶持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按上述金额全额扶持;参与单位按上述金额减半扶持,如有两个以上参与单位,按参与单位个数平均分配资金。
(三)创新平台
4.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当年被认定为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的单位,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
6.对入选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企业,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当年获批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创新平台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7.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扶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的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8.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
9.在孵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每获批1家分别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同一项目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10.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年度考核且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扶持;众创空间减半扶持。
以上条款所指孵化载体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被限期整改的,当年度不享受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政策。
(五)知识产权
11.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1)高价值发明专利企业培育。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专利化7项(含)以上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奖励;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专利化5项(含)以上不足7项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专利化3项(含)以上不足5项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2)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企业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当年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②当年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原创发明专利;③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对符合上述条件任意一项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7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3.进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或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1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山东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上年度(或上一届)新获得品牌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获得不同品牌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对同一品牌复评、再认定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15.(1)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 ISO 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2)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3)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4)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5)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6)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7)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 “领跑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8)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9)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10)对获批承担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以上第(1)(2)(3)(4)条涉及的项目应为近两年项目,第(5)(6)(7)(8)(9)条涉及的项目应为本年度完成的项目,第(10)条涉及的项目应为本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标准化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过各级各类资助或奖励的标准化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
(六)科技发展计划
16.对我区规模以上企业或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与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科技、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及社会民生等技术领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对能解决制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后,第一年度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下部分。
(七)科技服务机构
17.(1)当年代理环翠区企业成功申报高企5家(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扶持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2)代理环翠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5件(含)以上不足7件且纳入环翠区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专利代理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代理环翠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7件(含)以上不足10件且纳入环翠区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专利代理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7万元;代理环翠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10件(含)以上且纳入环翠区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专利代理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一)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关于修订《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科发〔2021〕1号)废止,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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