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青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关于开展“落实突破年”行动 推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开展“落实突破年”行动推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破年”行动,加快推进产业兴县、新型工业化强县建设,坚持优存量、扩增量,强化要素保障,壮大骨干企业,重点扶优扶强,在落实省“十强”、市“四强”产业扶持政策基础上,突出县级补助资金引导作用,加码支持,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突破“四强”产业,实现集群发展。到2025年,“四强”产业集群效应明显、龙头带动作用突出,“四强”产业产值占比达到70%以上,加速打造高端引领、链条完整、质效兼优的现代工业体系。对新列入的省新材料领军企业、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批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的县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我县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或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选山东省、淄博市“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培植壮大骨干企业,提升带动效应。尽快培育出一批20亿级、50亿级、100亿级的龙头骨干企业,力争隆华新材料、飞源化工、飞源气体、宝乘电子、侨森医疗、天恒纳米、立新制药等企业尽快达到市级“雁阵形”集群领军企业条件。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00万元且实现增长的工业骨干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增幅均超过全县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工业骨干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增幅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增幅均超过全县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的工业创新成长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增幅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进阶升级,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发展活力。对于首次获得省、市认定的县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优秀工业设计项目、“1+1伙伴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市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军民融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合同金额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大力发展新兴经济,布局未来产业生态。鼓励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改造,助力企业布局新赛道、发展新经济、创造新业态、打造新模式。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市级智慧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县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名录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的,县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五、支持项目建设,增强发展后劲。推动装备升级换芯,坚持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工业制造能力梯次提升。深入推进传统产业“五个优化”,加快实施传统产业新一轮三年技改行动,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照40%、40%、20%的比例,逐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按照5%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强化金融支撑,突破资金瓶颈。发挥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探索推进股权投资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1%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县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企业来我县并购重组,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选择我县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并进一步扩大投资的,分别按照并购重组投资额的1‰、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并购重组后2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七、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每年设立200万元的县级企业培训专项资金,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责人开展分行业、分梯次、长期系统培训,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围绕发展战略、合规经营、法务管理、运营体系、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等方面开展专项咨询,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产生咨询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全职引进符合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职业经理人的,根据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来源,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奖励;关心关爱跨越发展企业负责人,对列入全市跨越发展计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优先受邀参加县级部门组织的外出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为省、市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受邀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类会议。
八、突出平台作用,提升品牌影响力。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高青“四强”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50%对承办方进行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双十强”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本行业展会,按展会费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搭建一流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检验检测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省质量标杆、百年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政策支持范围为工业骨干十强企业和工业创新成长十强企业,“双十强”企业名单动态调整,由县工信局每年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运行状况进行调整。本意见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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