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潍坊市昌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科字〔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安排,由单位或团队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包括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项目、无资助政策引导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昌乐县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管理工作。无资金资助的县级科技(引导性)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提出县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归档管理,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文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负责审核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视我县财力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会同县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文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专款专用,确保研发指标达效;接受科技、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提报各类研发报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根据县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需要,发布《昌乐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依据县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项目申报材料,明确实施目标、实施进度、经费预算,报送县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项目立项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专业领域进行,专家从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审以技术专家为主,适当吸收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当回避;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泄密、舞弊等违规问题的,评价意见不予采信,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最终评分由专家评分、县科学技术局考察评分、企业研发能力评分三部分构成。专家评分占最终评分的70%;县科学技术局考察评分根据县域科技发展及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评分,占最终评分的20%;企业研发能力评分根据企业建有的市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研发平台进行评分,占最终评分的10%。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设立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类建设项目。项目以上级立项文件为准,县科学技术局对申报的当年度市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考核,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立项扶持,按照国家、省、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资助。资金扶持不重复进行。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立项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持强度综合考虑项目评分、项目总投入规模、预期效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确定。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50万元,社会公益类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跨年度项目验收时,根据单年度完成指标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之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其间有异议者可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局核实、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
第十九条 列入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入资金、研发计划、研发目标,对擅自变更以上内容的,县科学技术局中止项目执行,县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技术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验收目标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学技术局报送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县科学技术局规划成果科进行审查。
(二)组织验收。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聘请3-5名技术、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专家组通过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查看生产现场,讨论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参与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合同任务目标80%以上(含80%)视为合格。
(四)发放验收证书。县科学技术局和县财政局根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填写并发放验收证书。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采取完成后补助方式,经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从县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设立专账,单独核算。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支出范围。必要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违规问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审验收可邀请审计部门参与,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规问责贯穿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管理各个环节。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存在未设立专账、未实行专项经费单独核算、违规列支项目补助经费、虚假项目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立项,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规定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经费。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科学技术局可参照本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字〔2007〕4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济南市槐荫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 全力推进槐荫“科创兴”若干政策
栏 目:山东高企政策
下一篇:威海市临港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文标题:[废止]潍坊市昌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地址:https://www.gqrdw.com/shandong/2508.html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 11-20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 11-11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08-1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
- 06-17临沂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04-29临沂市兰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 04-16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 04-16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牡丹(芍药)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
- 04-16滨州市沾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04-09聊城市东昌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04-09临沂市平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平邑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阅读排行
- 1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24
- 2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
- 4临沂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5临沂市兰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 6菏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 7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牡丹(芍药)产业
- 8滨州市沾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9聊城市东昌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区建设的实施意
- 10临沂市平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平邑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推荐教程
- 09-02[失效]2022年济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南高新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
- 08-08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支持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措施
- 09-02临沂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方案
- 12-08临沂市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07-27潍坊市青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08-25青岛市市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市南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11-29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08-26青岛市崂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市崂山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 振兴实体经济 推动“四新经
- 08-26济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实施
- 04-18青岛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高新区关于聚焦创新引领加快企业雁阵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