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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港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时间:2022-11-12 09:11:55|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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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港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东港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或有效期内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的资金奖励,最高20万元。

2.支持开展科技攻关。围绕省“十强”产业及市、区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扶持项目10个左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所获项目经费20%的配套资金支持。对上级无配套支持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推动产业发展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给予综合支持。

3.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区财政按照省财政补助金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企业新购置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备,给予设备总价1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4.支持使用“创新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助40%、市财政补助20%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补助20%,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5.支持科技奖项申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

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6.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鼓励孵化载体直接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在市财政给予10%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的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在孵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扶持。

7.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12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省级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临床医学中心等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博士(后)创新成果转化基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临床医学中心等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技术转移转化

8.支持产学研合作。经区科技部门事前备案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合作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合作企业年度实际支付额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其中与驻区高校合作的,再给予合作高校年度实际支付额1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

9.支持科技交流合作。对举办或承办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科技合作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根据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对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支持开展技术输出。经认定登记且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金额起点为3000元)。对区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分之一的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

11.知识产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日照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区财政在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最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日照市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2.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支持科技人员携核心发明专利在东港落地转化,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5年内转化运用,并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产业化应用的发明专利,转化后的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

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13.完善科技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建立“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工作机制,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核心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工作,科技、统计、发改、工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科技统计工作。

14.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区财政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扩大科技资金规模。

15.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新增注资方式引入创业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区内政策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违反劳动法发生欠薪、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原《东港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东办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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