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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招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11-29 09:19:31|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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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招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贯彻落实烟台市印发的《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文件,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技术创新引导,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优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企业技术创新引导。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活动,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补助。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最高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该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烟台市级备案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2.高企认定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烟台市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招远市科技局认可后,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引导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招远转化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技术输出方,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每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5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奖励并在招远市境内转化的成果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奖奖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加强科创平台建设,构建科技创新载体支撑

以夯实科技创新基础为主要目标,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重点产业平台体系,打造县域科技创新高地,强化对高层次人才创新的支持。 

(一)加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支持以市政府名义引进和建设高校院所、高端研发机构、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级)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打造一批高能级科创平台和创新集聚区,开展原创前沿科学研究、颠覆性技术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打造全市战略科技力量。按照相关政策、协议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快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凝聚创新资源,提升源头创新、技术创新支撑能力,重点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和烟台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以上同一单位(或建设主体)建设一个或多个科技创新平台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资金支持。

(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加速创新孵化育成,提升对科技型企业和基层科技创新的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对上一年度运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烟台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运营补助,每个平台最多补助三年,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以上同一单位(或建设主体)建设一个或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资金支持。

(四)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共同体或创新联合体等体制机制灵活、多主体参与建设、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和烟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以烟台市级评定新型研发机构为建设主体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对烟台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五)加快人才载体平台建设。支持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离岸创新基地等平台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对新建的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我市企业在国(境)外建立的省级离岸创新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对建设期的烟台英才工作站分启动、中期、期满分别给予15万、15万、20万元配套。

(六)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我市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和省“外专双百”人才、烟台市双百计划和产业领军人才,服务期内按照国家级每人每月10000元、省级每人每月5000元、烟台市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全额返还。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重点人才单位每人次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组织实施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市级科技创新扶持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尚未执行完的,执行期延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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