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1. 在区内注册纳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提供科技、金融等服务。
3. 扶持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大事故、事件。
4. 在信用核实环节无失信信息。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1.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
2. 对当年新认定且符合山东省“小升高”财政补助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3. 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二)扶持创新平台建设
1.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扶持牵头企业200万元、100万元。高校院所等公益性单位牵头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扶持牵头单位200 万元。
2.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创建的多个市级研发中心(实验室)只扶持一次。
3. 对当年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扶持,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扶持。
4. 对当年落户的院士工作站、山东省“国家级特聘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5. 对通过上级验收、动态考评并获得优秀档次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扶持科技成果
1.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扶持。
2. 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扶持。
(四)扶持产学研合作
1. 对当年新认定的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扶持。
2. 对与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企业,项目完成当年按实际支付金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五)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 对新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给予实际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市级以上孵化器通过购买、新建或改建等方式扩建场所的,根据当年新增实际建筑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 对当年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经过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当年通过各级备案的孵化载体,孵化器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3.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或毕业1年内企业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每列统1家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扶持;每新增1家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交易市场挂牌、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扶持;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20万元扶持。培育在孵企业成功申报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计划的,按照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总额的10%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资金扶持。
4. 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区内承办各类区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大赛、科技培训、投资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5. 每年组织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纳入威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扶持;众创空间相对孵化器减半扶持。
(六)扶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 扶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扶持。
(2)区内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经过上级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
(3)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的技术交易,技术交易额经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的,给予认定金额的10%的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促成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1次。
2. 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所服务的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5家以内按每家1万元、6家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家1.5万元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 扶持农业科技服务机构
对当年新认定的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
4. 扶持大型仪器共享
对使用省、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经费补助,根据企业使用费用(需提供仪器使用费发票)给予10%的比例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5. 扶持国际科技合作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扶持。
(2)对引进和提供海外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开展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每落地一个科技项目,经核定后,给予5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内资企业成功引进、消化、再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根据与外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当年银行转帐凭证进行核定,按核定金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七)扶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企业和团队(项目获奖后必须在区内落地)进行扶持。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扶持;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八)扶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
每年设立500万元的科技发展计划资金,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能突破关键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扶持。每年扶持20—25个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监管进行统一管理。
三、申报程序
1. 每年2月底前,科学技术局依据上年度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或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审核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各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经济发展局受理审核,博士后创新平台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受理审核)。
2. 科学技术局将初审意见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 科学技术局将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意见汇总,形成扶持意见,由财政局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 将审查意见报管委研究。
四、附则
1.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2. 本意见所含的扶持内容,获市级以上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区级扶持,市级以上扶持不足部分由区级补齐。
3. 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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