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市市南区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条(修订版)
为加快推进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优势产业,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1.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重点围绕现代金融、数字经济、高端商务、时尚消费、航运物流、文化旅游等6大主导产业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连续5年按照新设立企业(集团)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排名进行奖补,单户企业5年期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集团)在市南区产生的区域综合贡献的80%。(区域综合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净利润、就业贡献等指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综合贡献奖励。对符合市南区6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当年区域综合贡献排名前200名的企业(集团),按照年度排名及成长性分档给予奖补,在市南区内控股公司超过两家的总部企业(集团),合并市南区子分公司计算区域综合贡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在区域内购置商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自用的,按照购房时合同价款的3%给予奖励(金融企业上浮至10%),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4.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300(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300(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300(含)-1000万美元的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或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以商务部FDI口径为准,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日韩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5倍系数奖励,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业企业除外。(牵头单位:区招商投资发展中心)
5.新引进项目引荐方奖励。对新引进外资项目引荐方,年到账300(含)-500万美元、500(含)-3000万美元、3000(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按到账资金的0.5%、0.7%、0.8%、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引进日韩资项目,按年实际到账1.5倍系数奖励。引进境外世界500强项目,按年实际到账2倍系数奖励。对新引进内资项目引荐方,引进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到账5000万元及以上,按到账资金的0.1%奖励。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按年实际到账资金1.5倍系数奖励。引进总投资1(含)-10亿元以下、10(含)-30亿元以下、30(含)-50亿元以下、50亿元(含)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商投资发展中心)
6.促进货物贸易发展。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额,对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贡献度给予分档奖励;支持新业态发展,对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贡献度给予分档奖励;支持新模式发展,对当年市场采购贸易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贸易额贡献度给予奖励;丰富市场主体构成,鼓励国资平台公司、企业集团、合作控股类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发展。(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7.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对当年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额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对获评各类平台、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区等给予相应奖励扶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8.纳统企业奖励。对首次纳统并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月度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与GDP核算的行业企业,其产值、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行业排名前10%,且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与区级经济贡献挂钩。(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相关部门)
二、人才奖励
9.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培育和全职引进来市南创新创业,并经青岛市备案认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的综合补助;柔性引进的,连续三年按照其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给予补助,上不封顶。对市南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突出、现行人才评价方式难以界定的,以及按照常规程序不能快速引进培育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可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定制化引进和奖补。(牵头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支撑型人才奖励。对来青创新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分别给予12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的住房补贴,连续发放36个月。海内外博士、硕士研究生来青创新创业,在青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对于一个工作年度内引进博士5名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含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人才创业奖励。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对创办小微企业且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000元;其中对带动就业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按每个岗位2000元增加补贴(不含创业者本人),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人才服务保障政策。扩大用人主体人才评价权、推荐权,将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的和区级经济贡献百强的企业高管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根据人才层次办理人才服务绿卡,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绿色通道服务。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构建租购并举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产业发展奖励
13.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新引进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0万元,自该企业实际产生区级经济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总部企业引进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给予引进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总部企业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榜单的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的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驻区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参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驻区企业新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4.支持时尚消费产业发展。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鼓励时尚商业、高端餐饮、创意设计、影视传媒、文化旅游、体育赛事、会展等行业发展。建设改造或运营购物中心及商业街区,实现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1%给予项目方奖励,最高100万元。新引进时尚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或区域首店等新模式新业态的法人公司项目,其经营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按每平米200元给予经营方或载体方奖励,最高2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5.支持金融业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含外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公募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按实缴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1.5亿元。加强对财富金融科创金融的支持,对新引进的经市区两级认定的金融科技、家族信托等新金融机构,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2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1亿元以上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转贷基金。对融资担保公司单笔500万元以下的新增融资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证券类私募基金,按资金管理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对境内外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补助(含市级补助),分阶段提前兑付。对上市企业家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根据企业综合贡献,对上市前两年、后三年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6.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探索“揭榜挂帅”制科技立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规上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新增部分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给予最高1000万元建设奖补,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探索“投拨结合”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在我区实行转化的创新主体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提供技术合同服务的机构按照最高5万元/亿元标准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7.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支持高端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鼓励重点企业倍增发展,对软件和互联网相关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的企业给予市区两级最高2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全国互联网百强”“青岛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市区两级最高450万元奖励。加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招引力度,对新招引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数字经济纳统企业给予连续三年100%房租补贴,最高3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集聚发展,对经认定为区级数字经济集聚楼宇(园区)的运营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经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独角兽、省瞪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市区两级最高1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
18.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功能性机构,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全国3A、4A、5A级认定的航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现有A级物流企业升级至3A级及以上的补差计奖(奖励金额不与区级经济贡献挂钩);对建设“航运+贸易+金融”复合型服务平台、国际水产品交易平台等平台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19.支持商务楼宇高效集约发展。支持楼宇高效发展,大力推动各方资本参与收购闲置、低效商务楼宇,对达一定规模并集中开发运营的,按建筑面积给予重点奖励;支持楼宇集约发展,对整合零散产权、分散租赁商务楼宇1000平方米以上且统一运营的,5年内按照房租和改造投入给予奖励;支持楼宇特色发展,经评审认定为市南区特色楼宇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发展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
20.鼓励商务楼宇提质升级。鼓励开展升级改造,对商务楼宇更新改造硬件设施、新建及改扩建商务生活配套的,按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若改造资金通过贷款融资的,给予连续2年贴息支持;鼓励提升服务品质,经评审认定为市南区优秀运营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参与国际认证,对取得LEED、WELL、绿色建筑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的,根据获评等级给予奖励;鼓励提供生活配套服务,对提供午餐、设置取餐柜等楼宇配套服务的,给予房租补贴等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招商投资发展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附则
本政策措施原则上适用于住所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具有不良社会信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造成负面影响的企业、机构、项目不予奖励。
对同一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政策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五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其余奖励以企业对应年度在市南区产生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为限。对重点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可“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青岛市市南区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条》同时废止。此前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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