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产业扶持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纵深推进“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和“工业突围”战略,全面贯彻《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枣发〔2020〕6 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发〔2021〕6 号)精神,加快我区“5+3”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招商引资方面
(一)突出外资项目引进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 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实际到账总额的 4%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可以实际到账总额的 6%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突出社会化招商奖励。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 2 年可以其每年实缴税收的 5%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强化项目用地支撑。支持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土地出让方式,允许工业不动产产权分割出让。
1.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含)的工业项目,可按区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对建筑容积率达到 1.0(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企业全额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奖励。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 4000 元/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达到 300 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可按当年我区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可给予 50%扶持。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
(五)重大项目设备奖补。对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且在省“十强”产业目录之内的制造业项目,可按照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生产和检测的)设备投入的 10%给予重点扶持,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六)加大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我区“5+3”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可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可按 50%奖励。对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五年可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对新落地企业的高管团队(不超过 10 人)薪资收入(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前三年可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可按 50%奖励。
二、产业培育方面
(七)强化“四上”企业培育。对月度、年度初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对月度、年度初次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3-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初次新增具有资质以上建筑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立区级技改专项扶持资金,每年优选一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设备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价,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给予 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原则上不与重大项目设备奖补政策重复享受。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围国家、省、市百强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海关反馈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对企业当年度实现进出口额及超出上年度基数部分,分别按照每 1 美元奖励 0.03 元、0.04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奖励。
三、创新突破方面
(十一)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新认定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工业产品,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连续 3 年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及高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实行分档奖励,分别给予 5-20 万元奖励;对常驻研发人员人数实行分档奖励,分别给予 2-10 万元奖励;对企业、机构当年成功认定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每累计新增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DCMM 贯标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以及在 5G 工业领域应用、工业互联网应用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十一)、(十二)条同一类别多个奖励的,就高不重复不叠加予以奖励。
四、附则
(一)飞地项目
1.落户“一区五园”的项目。由区级新招引落户并提供政策支持的项目,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级与项目所在地镇(街)按 8:2 比例分成。
2.落户镇(街)的项目。由区级新招引落户并提供政策支持的项目,由区级与落户镇(街)按 6:4 比例分成。以上落项目由镇(街)新招引落户,区级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级与引入镇(街)、落地镇(街)按 6:2:2的比例分成。上述税收分成,以实拨方式予以结算。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我区“5+3”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项目(资源类、能源类、房地产类除外)以及协助我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引荐人(社会组织)。新引进的企业需在台儿庄区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社会组织)违反承诺,将追缴已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台儿庄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突出锂电产业首位度,加大锂电产业培育扶持力度,对符合台儿庄区锂电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条件的的企业,执行台儿庄区锂电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具体政策执行以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共同负责解释。原《台儿庄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同步作废。
中共台儿庄区委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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