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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24 13:06:06|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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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经202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一百零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锚定“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和我市优势产业发展,以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推动科技政策扎实落地,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的科技型企业成长链条,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质量明显提升、持续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更好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着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打造创新发展标杆城市,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重点措施

(一)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全面挖掘中小微企业资源,分类开展跟踪辅导和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持续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规模。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升高”支持力度。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当年度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按6:4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积极吸纳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研究制定产业规划、科技创新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和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条件,在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省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各类创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主动承接和转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建、并购、合作共建等方式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汇聚转化国外高水平科技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贷款力度,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和帮助解决临时性融资困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发挥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势,针对机械装备、光电、化工、生物医药产业实施专利快速审查“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授权周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推进传统规上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引导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产品,积极取得核心知识产权,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建立主导产品“生产一代、研制一代、探索一代”的创新模式。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R&D活动、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清零行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推动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注细分领域精耕细做、做强做大,支持企业进行“四化”升级、装备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升级,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培育认定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和“瞪羚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程序成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二)建立通报机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定期通报机制。每年度通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每季度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等情况,加快形成市县上下联动、共同参与、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体责任,推动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快速成长。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做好政策宣讲、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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