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首次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通过认定且上一年度销售不高于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企业所得税减免额不足20万元的最高给予补足20万元作为奖补。
3、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一区多园”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
一、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鄞州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或受理;
(四)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区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库评估。区科技局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入库公示。区科技局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三、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区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四、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对入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出库给予3万元补助。对认定上一年度销售不超过5000万元的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额外独立申领最高5万元的创新券,用于支付科技中介服务、辅导等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相关费用。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科技中介服务专项奖励
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在科技局进行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中做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达到一定数量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11家至20家(含)的,超过1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0.5万元予以奖励;
(二)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1家至30家(含)的,超过2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1万元予以奖励;
(三)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31家以上的,超过3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1.5万元予以奖励。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高按每家0.5万元予以奖励;辅导其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高按每家0.2万元予以奖励。
三、每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结束前及时将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根据相关文件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帮助他人弄虚作假,两年内不得享受区科技局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
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鄞科〔202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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