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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杭州市淳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4-19 09:07:18|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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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淳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动我县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研发费用单独核算、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按当年税务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依据,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准后,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2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按核准后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2.鼓励加快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减半补助,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应等级的补助总金额。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补助,由县政府另行研究明确。

3.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别补助20万元和10万元。实施国家、省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分别补助15万元、5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新品种补助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分别补助5万元和3万元,每家企业年最高累计补助10万元。

二、鼓励创新主体发展

4.积极培育科技企业。每年设立专项培育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导向、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新能力、成长性、知识产权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5.加强建设创新主体。对新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规模以上企业40万元奖励,给予规模以下企业2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国高企”补助10万元。新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库的企业补助10万元。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库的企业年增加值现价增长10%(含)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年增加值现价增长15%以上(含),给予10万元补助。对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雏鹰计划”企业补助10万元,市“雏鹰计划”企业在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25%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6.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建设公共创新平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并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房租补助。对入孵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房租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入孵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8.重点培育特色创新平台。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依托建设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不含上级奖励资金)。

四、鼓励多方协同创新

9.鼓励开展多方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以技术入股我县企业,按专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的股份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科技公司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通过省科技厅进行成果拍卖的项目,按合作协议有效支付凭证的25%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使用创新服务。每个单位全年低于8000元,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部分补助50%(以技术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核实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补助总额最高7万元。

11.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内最高5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的1%担保费和基准利率20%贴息补助。

12.加强科技中介培育。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3.营造创新发展氛围。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淳安县科技贡献突出企业”和不超过10个“淳安县科技创新发展典型”的团队(个人)予以奖励。

五、附则

14.县财政每年根据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补差(第三条款第8点除外)。对实施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对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企业(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淳产业化,可在该政策基础上实施“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落户淳安“飞地”的企业另行研究。本意见涉及但未在其他文件中细化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5.企业要规范管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6.项目责任单位对企业申报政策扶持的条件、过程及材料负有监管、审查主体责任,并要强化项目绩效管理,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17.本意见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暂定三年,由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淳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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