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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

时间:2022-04-19 09:07:3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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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释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临经信综〔2021〕14号),对照政策条款,逐项细化成6个方面22条69款加附则。现将该政策意见具体条款解释说明如下:

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增量(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标准)规上(限上)企业200万元以上、规下(限下)企业20万元以上,且全区排名前50的规上(限上)企业和排名前50的规下(限下)企业(上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不进排名和资助),按其增量部分给予25%资助,每家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业资助最高分别200万元、50万元,与省市区研发投入资助政策有重复部分采取就高补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2.对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资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3.对新引进的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服务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限上的,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4.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5.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6.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7.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9.对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11.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区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50%、25%奖励,第四完成单位(含第四完成单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

12.对年度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产业链联合攻关项目采取事前或分期资助形式,最高资助300万元,企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最高资助100万元。(原则上企业的同一项目如已获国家、省市重大创新/重点研发项目立项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

13.每年设立区本级农业与社会发展、专利产业化等项目,对企业承担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最高20万元,医卫项目最高10万元,专利产业化项目最高50万元。对区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专项经费。(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1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15.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16.对获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7.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其中“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其他合作项目最高资助 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18.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①对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杭州市临安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实施细则》对技术转移中心当年运行绩效进行考核,按考核分值进行资助,最高30万元。

②对在我区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类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实现技术转移的,按该机构当年与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关联交易除外)的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实现成果转化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单个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奖励当年最高1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19.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注册在我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持证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按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3%、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经纪人)年最高奖励3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20.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部分可全额兑现,超过1万元部分兑现50%,单个服务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四)加大创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

21. 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每个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每个8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22.对评定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23.对通过浙江省重点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实现同准水平进口替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现降准进口替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24.对评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二、推动制造方式转型升级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技改)力度

25. 经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26.对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杭州市政策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未获得杭州市级补助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27.对经认定的“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28.经认定的“工厂物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外购软件、云服务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8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29.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项目申报以杭州市通知为准。(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30.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1.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2.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3.对经认定的市级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杭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4.对经认定的市级“聚能工厂”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5.对评定为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6.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37.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七)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

38.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39.首次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低碳园区)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40.对列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等绿色技术(产品)目录的,分别按国家、省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依据同一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视作同类产品不重复享受。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41.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42.对首次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43.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制造业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的资助;对新增或更换成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制造业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的资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15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能源管理科)

(八)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44.对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45.对在当年按要求停产实施淘汰的企业(生产线),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增至60%,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或无法提供拆除生产设备净值依据的,给予5万元奖励。原则上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两高”生产线除外;享受过征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涉及行业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的,以整治方案为准。(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绿色制造科)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十)打造企业“雁阵”梯队

46.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按照杭州市政策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47.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48.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49.对首次上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营收年增长率均在10%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

在《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补充细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

在《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补充细化。(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实施表彰奖励

50.每年对入选区规上(限上)创新十强企业和规下(限下)创新十强企业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51.每年对工业总产值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对实缴税收前十强企业(集团口径)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52.每年对年营收亿元以上、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且亩均综合绩效评价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53.每年对进出口总额保持正增长且排位前十的外贸企业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54.每年表彰一批区级年度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四)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55.对参加省市认定的境外重点展,展位费在省、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补足剩余部分,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参加区商务局认定的重点境内外国际性展,给予展位费不低于8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6个展位,其中对区级自办展额外配套资助人员费2万元;对企业参加其他境外展,给予展位费不低于70%的资助,每个展会最高资助3个展位。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56.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或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各行业协会组织5家(含)以上区内企业参加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按最高1万元/标展给予展位费资助,单个标展展位费不足1万元的按标展展位费实际金额资助。(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57.自行参加境内专业性展会(专业性展会是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汽车展、食品展、通信展、家具展等),且单家企业当年参加境内展会的展位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展位费支出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58.经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认的组团展会,公共布展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公共布展费给予布展主体全额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十五)支持制造业外贸平台发展

59.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依照评定文件,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60.鼓励公共保税仓建设。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企业,按规范建设,取得海关认定的保税仓运营资格,并为5家以上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对外经贸科)

(十六)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61.对组织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会展项目、产业招商、全国性产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学研合作等重大活动,经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或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给予承办主体活动审定经费全额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区商务局投资促进科、区商务局流通发展科)

五、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

(十七)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62.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含)以上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十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

63.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再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十九)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64.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的制造类小微企业园,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的,给予建设主体2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65.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达A、B类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基础运营补贴。(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66.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中首次达A类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绩效评价均为A类的,按照杭州市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67.注册、生产均在省级小微企业园内的制造业企业首次培育上规的,每上规一家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载体的基础运营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效益奖励,详见《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推动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商务〔2021〕22号)。(责任部门: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六、提升服务保障

(二十)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在《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补充细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一)强化公共服务平台

68.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二十二)加强资金保障

69.继续实施临安区工业企业发展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本区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组建运作好总规模20亿元新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投向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特色优势产业。(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七、附则

(一)涉及奖励标准含市级资金(叠加奖励除外),如遇市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同类型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全区工信经济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困难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报区政府。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各类表彰奖励。

(四)本解释说明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4月19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执行。由区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局、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读,并制定政策兑现操作指南。

附:政策涉及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 政策涉及部门联系方式

一、区经信局

经济运行科,63722179

产业发展科,63711827

产业投资科,61096667

数字经济科,63722554

企业服务科,61087360

绿色制造科,63722172

二、区科技局

高新技术发展科,63758974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63800180

合作与成果转化科(外专与科技人才科),63802132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63758628

三、区发改局

能源管理科,63718934

四、区商务局

对外经贸科,63721408

消费促进科,63729284

流通发展科,63817937

投资促进科,63710236

五、区财政局

企业科,61073973  63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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