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 号)等文件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强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撑
(一)支持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对新落户的高端研发机构,5年内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运营资金资助、最高 5000 万元购房资助、最高 5000 万元设备资助、最高 9000 平方米房租资助,对获得市本级财政支持的给予最高 1:1 配套资助,对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其建设成效,5 年内给予最高 2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5 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
(三)支持建设众创孵化载体。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对其后续年度进行绩效评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同一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支持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布局建设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省级、市级、区级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800 万元、5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五)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5 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支持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平台,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每年给予最高 3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10 年。
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六)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创业资助,并给予不超过 500 平方米办公(生产)用房 3 年房租资助。认定为区级创新示范企业、创业明星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资助。
(七)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以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金资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金资助。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资助。对认定为区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资金资助。
(八)支持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技术前景和经济效益等,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金资助。
(九)支持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新产品(技术、服务)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新认定的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给予 5万元的认定补助。对企业购买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的给予最高 400万元售买补助。对政府首购产品的供给方给予最高 200 万元首购补助。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投保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综合险(首台套综合保险),2 年内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保费补助。
三、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十)实施重大技术创新专项。鼓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立项的区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金资助。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支出咨询费用的 60%、最高 5 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晋级补差。对创新型龙头企业建立区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的,5年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
(十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体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200 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强度超过 3%的企业,研发投入增幅超过 20%(不含)按 6%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研发投入增幅在 20%(含)内按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下降幅度在 10%(含)内按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建有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的企业,可给予填报人员奖励。
(十三)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保护。对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 6 万元补助。对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 2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最高 1万元补助。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 1:0.5 配套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浙江省专利奖的专利,给予市级资助经费 1:0.5配套资助。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 30%给予奖励。设立企业科技进步贡献奖励专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设立区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金资助。
(十五)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专项支持。对海外企业或机构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3 年内给予最高 600 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对区内企业或机构在海外设立孵化器的,5 年内给予最高 2500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 20%、最高 30 万元资金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类展会,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资助。
四、集聚科技创新人才
(十六)支持海外创新人才引进。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国外人才,给予市级资助经费 1:1 配套资助。
(十七)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满 1 年后考核合格及以上的, 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 80 万元资助;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 3 年绩效评估(首次绩效评估时间从建站首次考核后 1 年算起)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五、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
(十八)支持壮大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引进的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5 年内给予房租资助和最高 1000万元建设运营资金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 20万元的落户奖励、每年最高 50 万元的上台阶奖励、每年最高 20万元的资质奖励、3 年最高 300 万元房租资助。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培育机制,实施科技中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对新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代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代理区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每年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3 年内给予最高 300 万元培育资助。
(十九)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积极引导银行、保险、证券、担保、创投及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服务风险补偿。鼓励开展首台套保险、首批新材料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等科技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申请投贷联动试点,推出投贷(保)联动金融产品,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
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十)提升“一区多园”发展能级。发挥国家自创区核心区辐射带动作用,支持 “一区多园”新兴产业园专业化发展。统筹建立园区间联动机制,推进人才、项目等创新资源流动和共享,实现协同创新发展。创新体制机制,设立“一区多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分园主导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对绩效突出的分园和先进个人给予考核奖励。
七、附则
科技创新管理费用不超过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 1%,重点用于规划咨询、科技培训、项目论证、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及验收结题等方面。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禁止申报科技项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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