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苍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苍南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竞争力,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在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基数分别给予10%、3%补贴(扣除上年度实际获得的财政科研项目补助)。实行企业科技投入排行榜制度,定期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先进和落后企业予以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将R&D经费投入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业项目准入、县长质量奖评审。建立企业科技创新“一票否优”制度,对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支持各类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同时获得技术中心与研发中心的,只享受一项资金补助政策)。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8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文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县政府与高校院所开展院地科技合作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给予经费拨付。对通过验收的县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县级科技项目按不高于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只能承担1项在研的县级科技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项目开发纯属公益性的事后补助项目,科技经费补助的最高比例可达项目总投入的100%。规模以上省科技型企业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鉴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奖励限1项)。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且项目成交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交易补助不重复享受)。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请县政府特殊贡献奖励;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施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以及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自主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达到产业化生产要求的,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共建实验室、委托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重点新产品、申报关键技术、落实产学研成果转化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5.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上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评价结果在温州市排名前5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3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对产业化较好的项目予以5~15万元种子资金扶持;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实行前三年“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入驻企业前一、二、三年分别享受60%、40%、20%的租金补助。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6.突出发展数字经济。首次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予以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7.深入实施两化融合。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技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应用软件等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新获得省级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上云标杆企业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30%、25%的奖励,国家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00万元。经上级经信部门发文确认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按其工厂(车间)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和已享受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的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8.推进企业“机器换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一年内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及土建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后2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和测试安装费等总额的10-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智能化生产系统(含单独智能筛选设备、认别设备)等设备的,按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和测试安装费总额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温州市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的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三大产业领域”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其中涉及进口国外先进成套设备按其实际发生关税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采购本地制造装备的,再给予采购额2%的奖励。
9.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对县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至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实施完成后取得明显成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鼓励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以及研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0.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各类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给予1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和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1.助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绿色制造,促进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列入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省绿色企业创建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
12.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按《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对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万元。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认定或鉴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工业新产品最多不超过5项)。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3.支持企业加速上市。拟A股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向证监会上报上市材料并受理奖励60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企业过会并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100万元。拟香港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奖励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香港证监会受理奖励5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成功上市奖励500万元;每延后一年上市,申报受理和成功上市奖励各递减100万元。企业成功完成境外(除香港外)上市,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中介机构牵头发动并全程服务企业完成香港上市,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上市后,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H股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可享受A股上市同等奖励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根据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大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县财政按解禁后转让股票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额度给予奖励。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并缴纳片区指导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在苍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
14.鼓励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奖励100万元[S1] ,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挂牌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50万元。温州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对我县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
15.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或收回;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16.鼓励上市企业在苍投资。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照投资苍南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融资额度超过6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苍南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1%比例,给予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挂牌后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7.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2万元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3年(投产未满3年的以实际完整会计年数为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按文件执行年度起,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2] (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县财政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县财政按其股权转让行为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
18.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照章纳税,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综合考评被列为县“功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评为“功勋企业家”,并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奖励3万元。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增幅超25%以上的,且纳税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入库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选树为“突出贡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对“三大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登记奖励门槛可降低至3000万元。入库税收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奖励方式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19.鼓励企业升规创新。对年度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下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一次性超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五年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以认定上一年度到补助前一年度中最高值为基数,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推行6S生产管理模式、实施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对按现代企业生产管理模式管理、企业管理高效有序,经考核达到县级现代企业制度及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0.实施企业分类指导。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含不占指标小升规企业),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按年亩均税费20万元(含)-30万元,补助2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30万元(含)-40万元,补助3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40万元(含)-50万元,补助4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50万元以上的,补助5元/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不占指标小升规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当年给予企业减免100%土地使用税;当年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增长10%(含)-20%的企业,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予以奖励;当年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 增长10%(含)-20%的部分按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予以奖励,增长20%以上的部分,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予以奖励。
21.支持优质企业小微园集聚。对竣工达产后亩均税收达30万(该标准根据省市调整为准)以上的小微园(按园区建筑面积1500平方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给予小微园开发运营单位亩均税收超出部分奖励,无配套和物业管理,且未经县级以上认定的小微园,不予奖励。
22.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奖励。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若通过达产验收,则享有以下受奖权利:(1)组建产值超10亿的企业集团,则按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2)达产验收时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按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奖励。若企业未通过达产验收,则不享有以上受奖权利,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其它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四、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3.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24.提升企业品牌质量。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2万元。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和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验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AAAA级、AAA级、AA级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6.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苍南县域内的,每件给予9000元补助[U3] [U4] ;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专利授权后,再补助3000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县域内依法注册或设立的、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县发明专利不低于30件且本年度增幅不低于15%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增长部分每件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5万元;对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县域内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只)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知识产权运用提升。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文化产业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参考《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规定执行。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发展温州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号)中有的条款,因我县暂无符合项目没有列入本政策的,若有企业符合申报条件,采取“一事一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上年度研发费用-上年度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如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的,都视同为零;如上年度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低于50万元,不予享受增量补贴。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基数=上年度研发费用-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研发费用的增量、基数取税务、统计两部门比较值的低值。财政科研项目含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产学研项目,不含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苍南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苍委发〔2018〕41号)、《苍南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苍政发〔2018〕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苍金融办〔2017〕44号)、《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补充意见》(苍金融办〔2018〕2号)、《关于修改苍南金融办〔2017〕44号文件的通知》(苍南金融办〔2018〕46号)、《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县的若干意见》(苍委发〔2013〕99号)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5] 。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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