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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龙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暂行意见

时间:2022-07-07 09:02:3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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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龙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暂行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暂行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好新时代开放创新之路,紧紧围绕“全面复兴剑瓷之都 奋力打造品质龙泉”的奋斗目标,全力打造浙西南科创基地,赋能山区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县域样板建设。现结合龙泉实际,就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举措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推动一批传统制造业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雏鹰行动”重点培育对象,加快培育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着力培育“隐形冠军”、“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市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每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十佳科技创新企业”,予以全市通报表扬。

3.凝心聚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雄鹰行动”重要培育对象,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集中资源进行重点扶持,推动其成为全球知名、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首次列入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的奖励,并对其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安排、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大力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4.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科技园、研究院、科创中心、创新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研发机构,面向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研发、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根据签订的市校合作协议给予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丽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相关建设与管理办法给予配套支持。

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飞地。鼓励企业在市外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研发机构(飞地),组建科研团队进行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和产品试验等科技创新活动,其所研发的成果回到龙泉总部企业进行转化。对建立研发机构(飞地)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给予30%租金补助,且连续补助2年,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大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7.加快推进浙西南科创基地建设。高标准建设集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检验检测、人才培养、品牌营销、国际合作、创业孵化、创新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浙西南科创基地。重点打造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检验检测、市校合作、工匠培育、创业创新等五大平台,构建“一基地五平台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要素集聚、体制机制灵活的高水平现代化平台体系。

8.加快培育科技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根据上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实际到位上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

9.加快建设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领军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其联合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形成创新微系统,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四)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专利成果转化。积极创建省科技成果转移支付试点县,鼓励企业从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科技成果池或通过自主研发等途径引进或购买技术成果,开展产业化工作。培育和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实现专利技术规模化应用、项目产品市场推广成效较好且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验收通过后按该项目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对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在一个年度内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11.推动技术市场交易。对企业成功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进行技术输出(不限区域)或吸纳省外、国外技术,给予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转让金额不在此列)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奖励(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备案),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以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2的配套奖励;对以第二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五)大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13.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超过 1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 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数据为补助基数)。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年报的研发费数额小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数额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对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级科技部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经费为基数,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4.完善产业柔性引才机制。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与科研院校(所)全面合作,创新产业柔性引才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等提供产业首席专家、工业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特派员等人才支撑,符合条件的按《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奋力推进一座独具匠心的文化名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奋力推进一座独具匠心的文化名城建设的补充意见》等最新人才政策执行。

15.强化创新资源要素供给。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名单。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5%的科技型企业,鼓励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鼓励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增加创新券申领额度,具体按《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强化科技创投基金引导,加大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六)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16.以科研项目推动校企合作。规上工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经科技局审定总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未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自主研发项目,参照《龙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龙科〔2020〕4号)规定审计并验收通过后,按项目总投入的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项目总投入的10%)进行事后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上级补助实际到位资金的30%再给予企业地方财政奖励配套。厅市会商等其他上级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承担单位项目和资金配套支持。

17.以新型体制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优势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构建新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体制,深入推广“悬赏制”“揭榜挂帅制”“赛马制”等攻关模式,提升科研攻关的精准性、高效性。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市场化服务的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绩效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技项目的形成将实现从“征集项目”向“征集需求”转变,探索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

18.以数字化改革赋能科技创新。围绕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体系和服务水平智能化的总体目标,聚焦重点领域,紧贴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的高频需求,深化核心业务梳理,加快资源整合,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探索实践多跨场景应用的建设。把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到优质的创新主体上,精准服务科创企业,通过小切口的多跨应用场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制度的改革,推进科技管理的创新变革。

二、附则

(一)扶持对象条件规定。

1.本意见适用于龙泉市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由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一项目涉及市级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暂行三年。文件中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内容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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