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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7-11 09:05:3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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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开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战略机遇、聚焦创新赋能、激发产业动能,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优势产业,着力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绿色发展标杆地注入最大的发展增量,奠定最坚实的工业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总产值倍增至25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倍增至36亿元;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60%;培育形成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企业4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举措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新建企业当年投产并在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60万元奖励(若获奖企业以后再进档的,则补发差额)。

2.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新建项目投资补助。新办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新建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或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新建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通过决策咨询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并取得实质性经营业绩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亩均纳税强度分别达到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亩均纳税强度分别达到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已入驻创业谷、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企业,自投产并取得实质性经营业绩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每平方米(一楼面积按150%计算,下同)纳税强度分别达到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每平方米纳税强度分别达到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享受创业谷、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租金奖励的,两者之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享受新建项目、工业技改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钱江源英才”创新创业项目政策补助总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详见细则),不享受本条款政策,未超过则补差享受。

产业链招引奖励。鼓励主导产业中链主型企业每招引一个本企业关联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企业经营者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达3亿元以上的可分阶段兑现)。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财政安排800万元资金支持技改项目。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或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每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部分(不超过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再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奖励同比例下降。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县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6.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7.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5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8.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9.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1万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部分可抵用3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0.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特采取若干奖励措施:在“3+1”主导产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中,分别评选出“地方综合贡献”“亩均税收”“工业增速”前6名,按第1名10万元、第2-3名5万元、第4-6名3万元给予其经营者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不超过两项奖励资金。

附则:

(1)本《意见》中第4、5、8、9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减半享受: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对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高于0.5%(含)低于1.5%(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

(3)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对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对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新上规工业企业)。

(4)工业企业前5年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超出其地方综合贡献的,其申报类项目应享受的财政补助与地方综合贡献挂钩。

(5)对企业存在欠税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6)本《意见》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除新建、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间在下发之日前的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4日参照执行。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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