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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办法

时间:2022-07-07 09:02:3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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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办法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办法

一、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奖励3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增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供地。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和规(限)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规(限)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创新型领军企业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温州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规上(限上)企业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年度的研发投入增速,结合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给予分档补助:研发支出增长15%(含)以上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超过500万的,按10%予以补贴,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按15%予以补贴,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2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研发支出增长在10%(含)至15%之间的,减半补贴;研发支出在10%以下的,不予补贴。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所规定的认定条件〔即“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且研发占比不低于5%、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且研发占比不低于4%、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研发占比不低于3%”〕,不予以补助。

5.完善规上工业研发投入强度和惠企政策兑付挂钩机制。规上工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5%(含)以上、2%(含)-2.5%、1.5%(含)-2%分别按规定奖补资金的100%、80%、50%给予兑现。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1.5%以下的,不予兑现。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6.企业研发机构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7.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和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8.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500万元、250万元和30万元。

9.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扶持政策。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10.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申领额度最高30万元、其它企业申领额度最高10万元。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工农业设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按实际费用的30%抵用,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2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活动,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

11.产学研合作支持政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科技项目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2.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等按上级拨付奖补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13.省级新产品奖励政策。对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通过省级试制计划鉴定的新产品每项给予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当年最多不超过3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六、支持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

14.科技进步奖励政策。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15.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市域内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通过PCT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上限每件1.2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上限每件0.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16.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完成并通过市本级验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15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单项合同交易额超5万元以上),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17.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奖励政策。对获得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七、支持科技金融融合

18.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享受温州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20万元。

1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贷款利息1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的保险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除正文有明确规定外,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工业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在奖补公示截止日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依据。研发占比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数据为测算依据。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创新券兑现项目与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享受叠加补助)。5年内本政策与市本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市本级”指龙港市级。“LPR”和贷款贴息利率除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均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本政策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到期后,根据政策绩效评价予以延期或作相应调整。本政策由龙港市经济发展局牵头实施并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本政策执行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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