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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2-08-06 09:05:10|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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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高端产业城为发展目标,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骨干龙头企业培育,推动龙港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1.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给予12%-35%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详见附件1)。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温州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2.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首次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上云标杆企业奖励10万元。

3.鼓励企业绿色节能发展。对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改造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审计通过后,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列入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温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重点用能企业年度综合考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4.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温州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龙港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2万元。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和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验收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试点项目考核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奖励。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5.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龙港市内依法注册专利代理机构、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30件以上且本年度增幅高于15%的(不含),对增长部分每件给予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只)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市域内的,每件给予 1.5 万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6.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按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户数,在财政性竞争性存款方面给予相应的倾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广小微企业无本续贷、循环贷,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增加制造业中期流贷、技改贷。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对接会,探索建立市融资担保公司,推行帮扶纾困企业清单、优质企业清单、亩均论英雄清单,打通各职能部门数据壁垒,将用电、用水、用气、纳税等数据,以及安全生产、环保等企业监管负面信息纳入金融信息平台,提高金融机构精准服务能力。  

7.鼓励科技型企业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科技小额贷款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8.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达到次年开始每年10万元分批兑现,兑现期间各年度企业纳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首次“小升规”企业从次年开始享受两年亩均评价A类企业定档政策(各享受年度企业纳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超3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按照《龙港市“龙腾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奖励。经综合考评被列为前十名的龙港市“功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9.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规上(线上)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限下)企业,且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3年(投产未满3年的以实际完整会计年数为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按文件执行年度起,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龙港市财政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龙港市财政按其股权转让行为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拟A股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上报上市材料并受理奖励400万元;企业过会并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100万元。拟香港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奖励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香港证监会受理奖励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完成境外(除香港外)上市,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中介机构牵头发动全程服务并完成企业上市,予以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H股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可享受A股上市同等奖励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市,根据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龙港市证券机构,市财政按解禁后转让股票贡献龙港市级财政(规费除外)的80%额度给予奖励。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并缴纳片区指导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在龙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

11.鼓励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奖励100万元 ,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挂牌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50万元。龙港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对我市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

12.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龙港市政府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或收回;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13.鼓励上市企业在龙投资。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龙港的,按照投资龙港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融资额度超过6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龙港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龙港的,按投资龙港金额的0.1%比例,给予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挂牌后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龙港的,按投资龙港金额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4.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温州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市“龙腾”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当年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10%(含)-20%的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的20%予以补助;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 增长10%(含)-20%的部分按企业新增地方留成的20%予以补助,增长20%以上的部分,按新增地方留成的30%予以补助。

15.工业“标准地”项目税收贡献奖励。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若通过达产验收,则享有以下奖励: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亩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20%奖励。若企业未通过达产验收,不享受以上奖励权利,且三年内不得享受龙港市级其它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16.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 2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 20 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7.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凡在龙港市境内注册登记、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 其中参加“一带一路”国家的展会给予80%的补助,同次展会最多补助2个摊位,单次展会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人员费用给予7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一次不超过1.5万元,全年重点展人员补助费累计不超过3万元;参加境外一般展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其中参加“一带一路”国家的展会给予60%的补助,同次展会最多补助2个摊位,单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全年一般展会展位费补助累计不超过6万元,人员补助50%,一次不超过1万,每家企业全年一般展人员费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在国内参加国际性展(博)览会,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加大企业参加线上展会支持力度,对参加政府、商务部门主办(组织)的线上展会企业给予线上展位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助)。申请补助的参展企业均需提前到龙港市经济发展局预登记。在龙港注册的外贸企业,当年一般贸易进口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企业,每进口额 1 美元奖励0.02 元人民币。  

18.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给予80%、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 80%、不超过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温州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9.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龙港市注册的企业到境外开展设立工厂、资源开发与开采、收购兼并等活动,按照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万美元奖励500元,每个境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龙港市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当年完成境外承包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补助500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新获省级和温州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分别给予总额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用于扶持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发展。支持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 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 事一议”予以支持。对经认定的温州市级进口商品市场年进口商品总 额达到5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培育一批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企业,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奖励。

20.完善外贸预警机制。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60%补助(其中对涉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 80%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出口额 2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龙港市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龙港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50%、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21.积极培育重点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对外贸易数据排名,每年评选出10家重点外贸企业,由龙港市政府授予“龙港市重点外贸企业”称号,并给予每家重点外贸企业5万元奖励。

四、提升发展工贸服务业

22.扶持壮大会展业。经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同意,线上(规上)企业在龙港市主办(或承办)展位数80个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每个展位(展位9平方以上/个)5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展(博)会按上述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补助。龙港市政府主办的展(博)会,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国内展(博)览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23.持续做强电商产业。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龙港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商企业,给予其租赁的办公场所(含仓储用房)12元/平方/月补助(入驻政府主导的园区不予享受)。在龙港市注册且全年电商快递业务量达100万件以上的快递企业,快递业务量每100万件给予1万元补助,全年不超过10万元。支持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其投入的硬件、软件以及广告推介的相关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分别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补助。支持鼓励电商拓市场、电商惠民、电商进万村等网络经济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推广,对列入省级创新示范试点项目并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5的配套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对列入温州市级创新示范试点项目或网络经济的关键性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0万。

24.持续促进商贸业发展。对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500万、200万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餐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9万元的奖励(奖励金从达到次年开始分三年兑现,兑现期间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分别不得低于2000万、500万、200万,才能兑现年度奖励金)。线上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经市经发局备案,对主营龙港规上工业企业产品与材料以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汽车销售等线上商贸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达到3亿、5亿、10亿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50万元、100万元。每年评出10家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浙江餐饮名店、中国餐饮名店(或中华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

25.引导服务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评为规上服务业企业,按其升规标准,即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00万、1000万、500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9万元的奖励(奖励金从达到次年开始分三年按平均金额分批兑现,兑现期间企业不能下规,否则不予兑现未补资金)。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创建行业标准化试点,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7万元。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按当年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3A级以上(含)物流服务业企业购置现代物流配送车辆按采购金额8%补助。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文中所指外贸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且实际开展外贸业务;文中所指各行业协会、商会为注册地在龙港市范围内的龙港市级社团组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申报“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的企业均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龙港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温州市级、龙港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财政科研项目含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产学研项目,不含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在本市域范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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