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金华市东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紧扣“经济强市、文化名城、歌画东阳”的发展定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高质量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纳入统计
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上报科技活动年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同时满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且本年度为正增长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审计核实,按审计确认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2.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将企业研发纳入企业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内容;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3.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40%给予奖励。
4.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等,通过验收后,按金华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5.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8万元。
6.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通过“揭榜挂帅、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评审)且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经核定上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项目不超过4项,其他企业每家项目不超过2项。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8.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9.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
10.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11.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1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万元。
14.支持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东阳兑付。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15.对列入省级、金华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6.列入创建的综合体,在3年建设期内按照建设目标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文件,按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17.建设期满后,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组织验收的,根据验收结果文件,按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40万元奖励,与省级激励资金不重复。
18.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
19.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20.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到境外、国内重点城市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人才,经认定为我市飞地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的飞地研发机构,每年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21.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22.入驻我市“科创飞地”或“人才飞地”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等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金华市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金义科创廊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
23.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东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补助。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设立的分所(院、校),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文件执行。
八、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2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2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项目,对获奖个人所在的单位按获奖名单排名分别给予奖励。获一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1-2名)、200万元(3-4名)、100万元(5-6名);获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0万元(1-2名)、100万元(3-4名)、50万元(5-6名)(同一项目有多名获奖个人为同一单位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6.获得省科技大奖的所在单位奖励300万元;获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所在单位奖励10万元;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7.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28.积极推进东阳科技大市场建设,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每年运行经费予以保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东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9.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被评为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成交金额省内年度排名前十且撮合成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30.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充分尊重科技人才创造性,每年选送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参选“科技婺商”“科技新浙商”。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加快海外引智引才
31.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经认定,按照支付工资薪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
32.设立总规模3亿元的“金投小微贷”,由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募集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发展前景较好的其他科创型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委托贷款支持。
33.募集社会资本设立国有控股科技小贷公司,着重对处于初创期和起步成长阶段的科创型企业给予直接资金支持,助推其加速发展。
34.充分利用政府产业基金扶持科创型企业发展,通过对科创型企业进行筛选,选择部分产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较快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加大资本投入,加快科创型企业技术产业化。同时,针对具有创业思路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天使梦想基金”资金资助。
35.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2/3的资助。
十三、提升传统特色产业创新能力
36.新认定的影视文化、木雕红木、建筑业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组建)的木雕红木产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适用本意见第12条和13条。
十四、设立东阳市“政府科技创新奖”
37.以企业创新能力的指标体系为指导,设立“政府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企业和个人政府科技创新奖若干名。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附则
38.已享受建筑“营改增”奖励、招引建筑企业所得税奖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奖励不重复享受。
39.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为限,剩余补助金额可在后两年内兑现(第5条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
40.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受到市级以上相关单位立案查处的单位,当年度内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
4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奖励享受政策的起算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
42.本意见自2021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意见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产效益评价具体参照《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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