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进一步浓厚合力兴工氛围,不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增强竞争力,推动我区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区工业经济发展资金
(一)区政府设立区工业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做大做强和管理创新等的补助和奖励。工业经济发展资金额度逐年增加。
资助和奖励的对象范围为:财务制度健全,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区属工业企业。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二)鼓励发展重点产业。鼓励发展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重点产业。
1.新引进的新建项目经审定属新兴产业的,且具备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并符合相关要求,可享受开工年度先行补助。按其技术和设备投入额的8%计算补助额,项目开工建设后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补助60%(按实际投入额清算),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属新兴产业的企业,约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还可享受从企业注册登记起,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50%扶持,以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若生产经营期不满10年的,全额收回已享受的扶持优惠。
3.新建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50%以上的,按总投资额5‰给予项目业主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符合相关要求,开工年度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补助 60%(按实际投入额清算)。
(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经省发改委、经信委审核并上报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工信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60%以上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工业国债项目,给予项目业主投资额5‰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开工年度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通过后再补助60%(按实际投入额清算)。列入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和重大工业国债项目计划的,按要求给予国家补助资金额的25%配套补助。
上述项目,没有达到入园协议要求的,已补助款予以全额收回。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通过验收(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
经审定符合《丽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的新兴产业项目,以上条款中的省级以上各专项项目按奖励标准加倍兑现。
(五)加强品牌培育。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竞争力。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丽水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已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当年首次通过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等荣誉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六)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企业当年制订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当年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企业或单位,奖励3万元。
(七)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当年首次通过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GB/T28000(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奖励3万元。
本文件未涉及到的品牌质量政策按照丽政发〔2012〕48号文件执行。
四、鼓励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八)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申请资金的企业要求当年上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属于区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6%补助。
2.属其他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4%补助。
3.上述两类项目,属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省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省技术创新项目产业化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取得省级以上免税申请确认的国外先进设备,再给予上浮1个百分点补助。
(九)经审定属新兴产业和列入全市制造业50强及100家最佳成长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的8%补助。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奖励企业3万元、6万元、18万元、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
(十一)对列入全市制造业50强企业名单和100家最佳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按其当年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净收入部分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获得全市功勋企业、纳税20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
(十三)鼓励企业上市。对注册在本地的工业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60万元;通过辅导期验收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证监会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40万元;上市成功的(包括境内外上市和借“壳”上市),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200万元。
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五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亩均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且投产三年内年亩均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6%给予一次性奖励;亩均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且投产三年内年亩均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8%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额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五)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注册地在莲都,且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工业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政府和市级以上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产品展示(展销)会,给予摊位费的50%补助(政府全额补助除外)。
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十七)支持初创型小微企业发展。对新办初创型小微工业正常生产一年后,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投产两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经培育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奖励5万元。
七、积极推进节能减排
(十九)经过经商、环保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污染减排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8%补助。企业实施废水处理及循环(重复)利用,实施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等项目,经过经商与环保部门验收,废水循环(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利用率达90%以上的,给予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8%补助。(此条与第8条不重复享受)
(二十)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一)对列入市“节能示范企业”创建计划,获得市政府授予“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有良好减排实绩,获得市政府授予“丽水市减排优胜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二)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八、努力促进“两化”融合
(二十三)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企业当年软硬件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对列入省、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或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十五)企业研发的产品通过省级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每只产品 10万元奖励;当年首次通过省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十六)对企业高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以及课程研修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学费(凭正式发票)50%补助企业,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名以内。
(二十七)对经培训考核取得中企联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凭正式发票)50%补助。
十、政策处理原则
(二十八)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只享受一次(第2条第(3)项和第3条规定不受此限制),享受标准高靠。2013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有以上奖(补)的情形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九)当年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发生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群体性职工上访事件和入驻园区(乡镇功能区块)没有达到引进协议要求的企业,以及单独享受区政府优惠政策和主体税种同时免缴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十一、附 则
(三十)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莲政发〔2006〕9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应条款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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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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