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策源地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集全区之力推进产业兴区,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临安样本,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1. 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②对新认定、引进以及首次上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④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2. 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①对列入年度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计划清单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承担单位最高300万元补助。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③对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①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按当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②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经评定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③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经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④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以发放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其最高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4. 加大创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①对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给予单个产品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对评定为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软件)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推动制造方式转型升级
5.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技改)力度。①经认定对鼓励类企业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②对购置机器人的企业,给予设备购置额最高10%的资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6.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①智能化诊断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市级“聚能工厂”“链主工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评定为省、市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④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⑤对5G等新一代通信技术进行生产性应用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通信服务费30%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7. 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企业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②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目录、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④对当年新增一级能效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企业,按变压器容量给予80元/kVA的一次性资助;对当年新增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电机的企业,按电机功率数给予60元/kW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8. 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获评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9.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在当年按要求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再投资制造业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提高至6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非当年实施或无法提供设备投资额(净值)依据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10. 打造企业“雁阵”梯队。①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最高2000万元。②加大行业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③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营收保持增长的企业,追加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1. 支持企业上市。①对企业上市按照完成股改、材料受理、上市挂牌给予分阶段资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按照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②对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上市培育企业,因开展资产重组、转增股本等给予一定奖励。③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进行投资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2.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①对新创建或新认定为中国或浙江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商号、品牌等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②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和参与研制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④对企业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给予最高2万元/件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中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以及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国家、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 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实施表彰奖励。①每年对区规模十强、税收十强、创新十强、亩均十强等企业(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②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十大功勋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4.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①对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一带一路”或新兴市场自办展、重点展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含省市部分);②对参加经信、投促(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或经确认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③对经备案的境内外抱团展会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15. 支持制造业外贸平台发展。①企业在境外新建公共海外仓,被评为浙江省级海外仓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企业在当地自主建设公共保税仓支持制造业企业外贸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6. 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导向、特别重大的会展项目,以及产业招商、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
五、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
17.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在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并由市场主体实际使用的,第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四层按6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五层按7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第六层起按8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8. 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对认定为省、市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一次奖励;对认定为省、市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再给予运营团队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9.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①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小微企业园等)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入孵企业质量等情况,每年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贴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绩效考核奖励。②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企业自主招引的入孵企业按效益对孵化器运营主体进行奖励,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六、提升服务保障
20.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注册地在本区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征信的业务规模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年日均在保责任余额(以下简称“日均余额”)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日均余额0.5%给予资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日均余额1%给予资助;当年日均余额较上年新增部分,再按照新增部分的0.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当年发生担保代偿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20%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21.强化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服务我区生产制造型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合同和发票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资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22.加强资金保障。继续实施临安区工业企业发展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本区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组建运作好总规模20亿元新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投向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电线电缆、复合装饰材料、光电等特色优势产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七、附则
1.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政策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2.“一事一议”。对全区工信经济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困难企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3.否决事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各类表彰奖励。
4.实施时间。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关于全面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临经信综〔2019〕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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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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