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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2020年9月10日修改)

时间:2022-09-06 09:10:24|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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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2020年9月10日修改)

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

(2020 年 9 月 10 日修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桐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县委办„2019‟127 号),全力聚焦制造业“五高五倍增”目标,实施“12065”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营收首次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40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对年营收5 亿元(含)以上,且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对税收收入首次达到 2 亿元、1 亿元、5000 万元的企业, 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对税收收入 300 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 3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亩均税收每提高 10 万元再给予 5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3.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

4.对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6 个月内且取得施工许可证 1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入库的,给予20 万元奖励。

5.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给予购置额 10%补助。对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 5%补助。对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 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8%补助。对企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 10%、不超过 5000 万元补助。

6.对企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 20%、不超过 1 亿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7.对经评审认定的工厂物联网、信息化应用等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额 20%、不超过 80 万元补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县级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300万元、50 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8.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各类示范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9.对经评审认定的国家、省、县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给予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额 50%、不超过 5 万元补助。

10.对省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应用经认定的云平台产品,并通过省“企业上云”认定的企业,给予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额 50%、不超过 1 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省、市级企业上云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11.对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境外五大交易所)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企业,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 220 万元奖励。对通过借壳、买壳、并购县外上市企业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或县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给予 400 万元奖励。

12.对列入县凤凰行动培育名单并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 130 万元(其中精选层 160万元)、80 万元奖励。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后转至新三板精选层或转板上市的,补足奖励差额。

五、鼓励企业提升品质标准

1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品字标”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提名奖 3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4.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 30 万元、6 万元、3 万元奖励。对牵头完成国家、省、市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 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15.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台(套)产品应用企业,给予采购额 10%、不超过 300 万奖励。

16.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 40 万元奖励。对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集约绿色发展

18.对小微企业园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县外招引入驻的企业,二年内年营收首次达到 2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每家 3 万元、5 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19.对企业投资 30 万元(含)以上且节能(含水、材)率达10%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 10%、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20.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退二优二项目,在实施完毕后,给予设备评估值 30%补助。

八、鼓励传统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1.对针织(服装、服饰)、制笔、箱包、医疗器械等传统特色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 10%补助。对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 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 1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或下一年税收县级地方贡献额。

22.对年营收 2000 万元(含)以上,且对我县传统特色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3.对经评审认定的传统特色产业数字化车间样板项目,给予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额 50%、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24.对首次评定为传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25.对年营收 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参加县重点境内展会的,给予展位费 70%补助,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 3 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组织 15 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县重点全国性展会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每次 3 万元、不超过15 万元奖励。

十、鼓励桐产品在桐应用

26.加大桐庐产品应用推广力度,鼓励本地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桐庐产品纳入《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并在地应用。

十一、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县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企业信用良好,并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根据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当年投资类项目的补助比例,A 类企业增加 1 个百分点,C 类企业下降 1 个百分点,D 类企业不享受政策。一企一策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 2020 年 5 月 17 日起实施,有关奖励条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其中,第 1-10 条、第 15 条、第 18-26 条,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 11-12 条由县发改局(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第 13-14 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 16-17 条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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