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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

时间:2022-10-07 09:29:47|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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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省、市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关于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以上的,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1)对上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数以下(含本数)部分,按3%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上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数以上(不含本数)部分,按5%奖励,最高奖励170万元;(2)研发费用新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国资办>)

2.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能评为A类。(责任单位:县经商局)

3.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以下的,对其该年度本县地方综合贡献奖励金额下降5%。(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

4.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

5.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6.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8.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列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补助2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五、推动科技创新合作

9.入驻市“人才科创飞地”的企业,经考核合格的,按市里政策给予租金补助;鼓励企业入驻县“人才科创飞地”,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10.“揭榜挂帅”、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或共建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经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百博入企”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1.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科技中介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六、支持科技和知识产权金融

12.企业获得科技信贷、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科技信贷最高补助20万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最高补助30万元,同一专利或商标享受一次贴息补助。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组合贷款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13.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和商标权保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专利和商标权保险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3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首次经备案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奖励5万元。

16.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

17.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25%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8.境内外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师在磐安县内设立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办事处),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代理磐安县企业专利授权总量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落户奖励经费。县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县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500元/件给予奖励。

八、其他

19.对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以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参照市政策标准执行。

20.同一项目(实质性内容相同的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21.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的除外)。

22.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此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12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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