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平湖市曹桥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湖市曹桥街道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平湖市曹桥街道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开创新局面,推动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提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9〕108号)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数字经济及社会消费品零售项目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落地,对实际到位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落地项目正式运营后,连续3年产出效益高于街道平均水平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给予每项软件产品30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扩大投资。对数字产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街道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奖励。
4.强化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对当年度列入省、嘉兴和平湖重点企业或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于年度数字经济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奖励8万元,产值达到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奖励12万元,产值达到2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15万元,产值达到3亿(含)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升规当年度产值超3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于年度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产值达到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奖励7万元,产值达到2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8万元,产值达到3亿(含)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升规当年度产值超3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以上两项奖励分段实施。
5.支持重点数字经济项目发展。对于优质和重点数字经济项目,在用地、产业扶持、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6.鼓励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增幅3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增幅50%以上的奖励25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住餐),再一次性加奖20万元。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挖潜节地
7.鼓励企业增加厂房容积率。老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用于自行生产的,经街道有关部门认定后,增加部分建筑面积,街道财政再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企业建造地下、半地下或屋顶停车位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8.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进行生产性投入。凡当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备案或核准,设备实际投入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街道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已按照数字经济投资享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9.推动电商企业发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并成功纳统的企业,新升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小升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设立企业销售规模奖。对当年新达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3亿元、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街道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11.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当年小升规(规下升规上、限下升限上)的企业,街道财政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对当年新升规的企业,街道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
12.设立产出效益奖。产出效益达到全街道平均水平以上的,按排名前后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3.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对当年度新增列入市级后备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存量企业完成股改并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办企业直接设立股份公司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加大奖励力度。
(二)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4.当年获得国家、省、嘉兴市、平湖市级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街道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平湖市、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街道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街道财政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标准制定的主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标准制定的参与者给予3万元奖励。
16.对承担上级各类试点工作和积极配合街道中心工作的企业,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三)鼓励开展双招双引
17.设立外资项目引资奖(外资包括外商资本和市外内资,不含上市募集资金),引进外资的按实到注册资本金的5‰的标准奖励引荐的中介单位、企业或个人;引进市外内资的按实到固定资产投资的3‰-5‰的标准奖励引荐的中介单位、企业或个人,以综合验收为截止点,以上单个最高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8.奖励新项目到资。对于新增用地且合同外资超1000万元的新设项目,当年度实际到资超该项目注册资本25%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1000元;对于不新增用地新设项目(需有实际运营)当年度实际到资超该项目注册资本30%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1500元。以上项目第二年到资奖励减半,第三年再减半。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9.对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创业或创新类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20.对新入选嘉兴市领军人才计划(含青年人才)创业或创新项目,分别给予A类6万元、B类4万元、C类2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嘉兴市领军人才计划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给予A类8万元、B类5万元、C类3万元。
21.对“才聚金平湖·引领新崛起”创业创新大赛获奖创业项目给予2万元资助,创新项目给予人才1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领军人才企业,根据人才层次和实际需求,给予500-3000平方米场地的3年免租金政策。
23.鼓励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才。鼓励企业吸收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高级技术人才(不包括聘请已退休专业人员),以缴纳社保为准,每名硕士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每名博士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新增引进C类以上高端人才,给予3万元奖励。
24.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建站补助。
25.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被列为省重大专项的奖励2万元,市科技项目的奖励1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或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2000元。
26.经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27.企业创建研发(技术)中心,经认定平湖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奖励5000元;嘉兴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奖励1万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奖励2万元,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
28.企业申报专利经授权的,每一项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奖励;对被授予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1万元、嘉兴市级奖励0.8万元、平湖市级奖励0.5万元。
29.鼓励企业推广科技成果与加强科技合作。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5000元,对申报获奖的,再酌情给予奖励;对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奖励2000元;当年度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开展技术合作、签订技术合同(科技局备案)的企业,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50万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
30.鼓励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市级奖励标准的50%配套奖励。
四、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31.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32.列入市重点节能降耗企业(年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列入并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给予3万元奖励,其他重点企业在年内达到下降目标任务的(按统计报表为准),给予2万元的奖励。
33.列入市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企业,当年完成并在年内达到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给予1万元奖励。
34.新认定相关体系认证的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给予1万元奖励。
35.对当年获得省级、嘉兴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五、附则
1.本政策第2.3.4.6.7.9,19-35条中涉及定额补助部分,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
2.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等情况的,其他可不予奖励的,经街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3.上述政策奖励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上述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各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补助,但上级要求配套补助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4.奖励经街道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5.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曹桥街道办事处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曹街〔2021〕3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出台后,街道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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