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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杭州市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11-08 09:54:4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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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县委“优资兴业、聚人兴城、强产兴县”三大战略,聚焦“5+2”产业和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研发后补助,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给予增量部分15%补助,年最高200万元。补助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在上述增量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基础部分研发费用给予1%补助,年最高50万元;无增量的,基础部分研发费用给予0.5%补助,年最高25万元。上年未加计扣除的,增量部分给予3%补助,最高5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2.鼓励科技进步。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以上奖项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个人)分别给予100%、50%、25%比例奖励。

二、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3.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实行“科技初创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规下企业按首次认定、再次通过认定各50%奖励)。对新列入市雏鹰计划企业且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雏鹰计划企业新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单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对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视市政府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4.鼓励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经年度评价合格的,对经审核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10%的补助,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补助3年。对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省级相关要求予以配套。

5.推动科技军民融合。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6.鼓励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列入省、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建设类)、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

7.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经市级绩效评价优秀或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的,给予50万元奖励,经绩效评价给予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3年。园区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园区每家15万元的奖励。

8.支持创新载体发展。鼓励链主企业组建“头部优势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技术支撑,上下游企业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通过省、市级备案的,分别给予牵头4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按牵头企业当年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50万元,最多补3年。经认定为县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经绩效评价给予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3年。

四、优化创新生态营造

9.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县产业化,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助。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开发的,年最高补助50万元;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变更为在桐企业)的,年最高补助20万元;与高校院所开展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的,年最高补助20万元。除上述三类外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年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单位年最高累计补助80万元。

10.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做大科技风险池基金规模,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内最高6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的最高1%担保费和上一年度12月份LPR结算产生利息额的20%进行补助。鼓励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或科技创新基金,经科技和财政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科技风险池基金相关政策。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11.借力平台双招双引。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奖励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类双创大赛获奖企业及其落地项目。鼓励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招商机构及县外双创平台、高校转移中心等机构助力双招双引,视落地项目绩效,对相关机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奖励。

12.激发创新主体做强。每年在规上工业企业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评选科技创新十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3.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市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4.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优势、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发明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或组建知识产权联盟(促进会),给予其一次性10 万元的补助。

15.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度贷款LPR利率的50%予以贴息,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放款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16.鼓励推进品牌战略。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品字标”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者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7.鼓励标准创新。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牵头完成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附则

1.政策计算时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补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2.本意见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0〕30号)文件同时废止。

3.本政策第1—12条由县科技局负责执行,第13—17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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