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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景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11-08 10:07:44|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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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景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发展短板,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4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

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

3. 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非增量部分,100万元(含)及以下,按3%比例给予补助;100万-500万(含),按5%比例给予补助;500 万以上,按 8%给予补助。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按 10%比例给予补助。对上年度产生研发投入达到2%以上的纳统企业,给予研发投入管理人员上年度产生研发投入0.1%给予奖励。

4.加大创新券使用力度,将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培训服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等纳入支持范围。每年由县财政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根据创新券绩效情况,逐年增加。

二、加强科技平台建设

5.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场地开展科技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6.企业通过有资质专利代理机构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授权的有效专利,每件分别给予 14000 元、2400、600元补助;个人、社会团体通过有资质专利代理机构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7000元、1200、300元补助。个人、社会团体直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授权的,在前款基础上减半享受。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6万元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当年满6年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补助1600元;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10-15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60%。以上补助均含省级补助。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并取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分别奖励 10万元、2万元。

7.对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5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8.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通过复审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4万元补助,通过复审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四、加强科技人才工作

9.强化科技特派员绩效考核,定期开展优秀科技特派员评选活动,在省、市科技特派员(包括团队科技特派员)中,评选出20%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每名不少于 1万元的奖励。

10.积极鼓励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五、强化科技金融融合

11.探索设立人才基金、科技创新引领基金,逐步形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12.积极鼓励专利质押,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按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不高于0.7%补助,年补助额度同一单位不超过10 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

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3.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14.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工作,对科技特派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并纳入县人才项目资助政策享受范围。

15.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社会化或者产业共性技术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实行一事一议,交由具备条件的大专院校、科技评估和咨询机构、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16.探索建立研发投入负激励机制,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相应比例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纳统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取消当年县级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及享受其他科技政策扶持的权利。

七、附则

1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日后的奖励、补助参照本意见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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