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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制胜推进智造仙居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2-20 10:40:05|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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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制胜推进智造仙居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坚持创新制胜推进智造仙居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市科技创新大会关于创新制胜、全面转入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要求,深入实施“创新强县”首位战略,增强县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为打造“智造仙居”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

被认定为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认定的当年度研发费(扣除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费且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经第三方审计的)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分别按照经认定的研发费年增额的12%、7.5%、7.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未认定为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或上一年度研发费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认定的当年度研发费(扣除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费且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经第三方审计的)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按照经认定的研发费年增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规模以上企业经认定的当年度研发费(扣除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费且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经第三方审计的)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且年增长3%以上,总额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上述各项不可累计享受。

二、加大创新机构引进力度

对新引进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达到1000万以上,按照经第三方审计后的研发费给予年增额的10%补助(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

三、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

四、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力度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0万、200万、200万、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支持仙居研发平台提升创新能级,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县财政按照省补资金1:1进行配套。对被列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支持。加强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支持力度,按照创建期内综合体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六、加大孵化器载体建设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奖励。不同层级的奖励可累计享受。

七、加大科创飞地建设力度

围绕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创新要素集聚的城市建立科创飞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行经费支持。

八、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

聚焦县域重点产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定期向企业征集重大技术攻关需求,滚动编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清单。采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研发团队,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攻关,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项目投入总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立项后,按照核定支持经费的30%拨付首期启动资金,中期经绩效评估后再拨付30%,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的创新券补助。

九、加大校地(企)合作力度

鼓励高校院所来仙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创平台,提供必要的场所,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行经费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揭榜挂帅”、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达成技术合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支持。

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企业自主申报的发明专利授权后三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方式,每年设立项目不超过10个,按照年销售收入的0.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个专利产品只奖励一次。对科技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的,分别按上级奖励经费的1:2、1:1、1:0.5给予配套奖励,一项成果只奖励一个完成单位。

十一、附则

县政府引进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的科创平台按照共建协议确定。企业近三年连续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级为C级、D级的,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奖励(补助)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涉及科技人才奖励政策按照台州市人才新政2.0版执行。原《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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