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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2-02-25 19:16:54|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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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嘉兴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全市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政策意见。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重大创新载体给予综合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支持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对我市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嘉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嘉兴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国内知名孵化器在平湖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的,给予一次性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在上级对相应级别科技孵化器(域外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年度绩效考评中,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嘉兴市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嘉兴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列入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分别给予每家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40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分别给予省、市两级综合体运营单位150万元、50万元的运营经费,连续支持三年。对综合体建设运营单位给予前两年90%、第三年50%租金奖励,年度最高限额300万元。对能为综合体对应产业提供核心创新服务的服务类企业和机构,经审核确认后,每年按50%给予租金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按20%给予研发设备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综合体内按政府要求建设的重大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基建),经审核确认后,对由民资、国资投资的,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给予100%、50%建设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省级综合体建设期满经省级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和80万元的绩效奖励,嘉兴市级综合体建设期满经嘉兴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四)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创新型领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不列入D类。规上工业企业无研发费用投入的,对当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在A类和B类的给予下降一档。

(五)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六)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七)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承担省级以上“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以上奖励减半执行。对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综合体等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平湖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省重大专项。

(八)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技委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参与制订上述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参与前五的奖励8万元、非前五的奖励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给予20万元,参与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对其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按省级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省级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按嘉兴市有关创新企业研究院相关政策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创新要素集聚区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奖励、最高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十)支持加快成果转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十一)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健全科技金融体系

(十二)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2000万元的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十三)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相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或阶段参股投资初创期企业。对注册且备案在我市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投向我市企业的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三年内综合贡献情况全额奖励。

(十四)建立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具体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9〕89号)执行。

六、附则

(十五)上述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十六)本意见中的奖励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安排,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奖励政策和科技保险补贴等部分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七)除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技术奖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等政策之外享受企业综合贡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除科技服务业当年纳统奖励、企业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奖励和科技保险补贴等政策之外不与企业综合贡献情况挂钩。

(十八)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十九)上述政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省级科技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政策执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违反市场监督、财政、税务、环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建设、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减排、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标、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2021年1月23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7〕12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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