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强化科技创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打造县域创新发展新高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八八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进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嘉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动力。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载体。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我县单独或联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每年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补助。新引进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连续3年运营补助;通过国家、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列入市级域外孵化器创建的,分别按境内、境外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的,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的补助,用于中心创建业务相关的运营支出。
(三)鼓励孵化企业发展壮大。入驻县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种子资金补助。县科创中心及加速器内孵化企业由县财政科技经费兑现,其他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镇(街道)兑现。
(四)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
(五)全力打造各级高新技术园区。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动态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前移5名及以上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园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六)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列入县级及以上综合体创建的,每年给予每家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100-3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围绕《嘉善县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中确定的智能传感器、氢能源、医疗器械、通信电子、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木业家具(智能家居)、钮扣等产业的综合体功能建设的创新载体、服务机构、相关运营商和六大产业领域的有关企业,按照《嘉善县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善科〔2019〕29号)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支持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资助。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对各类具有普惠性、绩效性的科技补助和奖励,可用创新券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补助,最高30万元。
(九)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资金,对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实际经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实缴所得税税负超过15%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单纯从事种养殖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农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同比例配套。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和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按获得上级资助,给予同比例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协议共建创新载体的,按照协议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万元。
(十一)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科技创新。打造祥符荡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在示范区内集聚、共享。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科技创新券在示范区域内通用通兑、科技创新成果同级互认等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十三)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3年给予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十四)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十五)鼓励发展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通过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鼓励科技中介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予以奖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服务同一技术受让方的3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七)鼓励参与科创路演活动。对组织专场路演活动的中介机构、平台载体等,经认定的每场给予经费补贴,对参加线下路演的高端人才给予交通补贴。鼓励我县科技型企业参加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外科技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4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杰出人才、重大人才项目等,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经我县培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按照国家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资助,同时分别参照“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创业A类享受相关资助;入选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按照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资助,同时分别参照“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创业B类享受相关资助。
(十九)加快科技创业创新团队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A类、B类项目,分别给予1000 万元、800 万元的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引进人才项目在我县成功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团队的,可直接纳入嘉兴市领军型团队项目A 类,并享受相应项目资助。推进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对经遴选的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创新资助。
(二十)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研究制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政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二十一)加大海外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入选市级以上“海外工程师”计划的,根据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所支付的薪酬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年薪资助,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省、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
(二十二)优化外专人才的审批流程。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办理和停居留管理,放宽人才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条件,实现外国高端专家来华许可事项“最多跑一次”。外国专业技术人才(B类)年龄可突破65周岁,对企业确实所需的,可“一事一议”年龄放宽至70周岁,并可办理有效期最长2年的工作证。
(二十三)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调动银行、担保、小贷等各类机构的积极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科技信贷规模,支持科技小贷发展,引导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
(二十四)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嘉善县政府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资本化,加大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原上市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的奖励。
(二十五)加快科技保险创新。支持现有保险公司成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面向创新型企业提供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新产品试用等险种。实施科技保险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嘉善县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重大项目3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10万元(含)-3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以下以及软科学重大项目1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3万元(含)-10万元、一般项目3万元以下的标准资助。
(二十七)鼓励孵化企业争取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按技术创新性、团队组合层次、仪器设备投入、项目基础和进展、产业化水平、对我县的经济社会贡献等综合因素分为A、B、C、D四个等次,对应支持额度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25万元、15万元。
(二十八)加快推动发明专利产业化。按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专家评分,按最终评分对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分档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九)鼓励推广企业创新券。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使用科技创新券,按照《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善科〔2019〕23号)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十)大力发展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对经认定的入驻创新中心、在嘉善县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已在嘉善实际发生投资或纳税等行为的实体企业,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19〕12号)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十一)其他。确需科技政策扶持的其他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四、政策主管部门
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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