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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前进街道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3-09-27 09:19:47|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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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前进街道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前进街道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前进街道营商环境优化提升“1510”行动,加快实施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攻坚行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技创新,加速产业升级,支持辖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培育壮大税源经济,着力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全力推进前进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模强企奖

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 首次奖励企业5万元, 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的, 再奖励5万元; 限上服务业企业 首次奖励3万元, 连续三年在限上企业库的, 再奖励3万元。

二、创新强工奖

(一)科技创新。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知识产权。参与起草先进技术标准,且标准当年发布的,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并成为标准制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 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一等奖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 分别奖励0.5万元/件、0.2万元/件,0.1万元/件。

(三)科技研发。当年企业R&D经费支出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增长比例超10%,奖励企业2万元。

(四)领飞计划。认定为钱塘区“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的企业, 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2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企业贡献奖

(一)工业企业

1.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当年销售产值在5000万以上,按照街道存量规上工业销售产值库里排名, 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情况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经上级部门认定,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首次达A类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连续三年保持A类评价结果的,再奖励企业5万元。

3.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200万以上且完成计划投资额度(以统计库为准), 按2%比例奖励企业且最高不超10万元。

4.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实际销售产值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实现正增长的,按分档标准予以奖励:

实际销售产值达3000万元的奖励企业3万元;

实际销售产值超过3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

实际销售产值超过8000万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二)服务业企业

当年新引进或存量服务业企业对街道实际财政贡献10万元(含)以上,以街道服务业企业财政贡献库中排名顺序, 评选一等奖企业1家,奖励企业5万元; 评选二等奖企业1家,奖励企业3万元; 评选三等奖企业1家,奖励企业1万元。对于街道贡献特别重大的服务业企业,经街道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采用“一企一策”方式进行政策扶持。

(三)建筑业企业

当年新引进或存量建筑业企业对街道实际财政贡献10万元(含)以上,以街道建筑业企业财政贡献库中排名顺序, 评选一等奖企业1家,奖励企业5万元; 评选二等奖企业1家,奖励企业3万元; 评选三等奖企业1家,奖励企业1万元。对于街道贡献特别重大的建筑业企业,经街道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采用“一企一策”方式进行政策扶持。

四、招引产业奖

原则上对新引进的企业,符合前进街道及前进平台产业规划,发展前景良好,经认定且主要经济指标按统计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三年扶持政策。具体如下:以企业注册之日当月起统计至当年12月31日,通过该企业房租、当年固投、生产研发、贷款利息等实际企业成本支出补贴(固投、研发等指标需算在街道内)及本文件中规模强企奖、创新强工奖、企业贡献奖等其他政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补助,扶持金额根据项目产值、营收、社零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政策签约和兑现经街道班子会议决议后执行。

五、小微企业园扶持

(一)鼓励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自主招商,其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同步适用街道相关政策。经街道认定的小微企业园按照园区当年对街道的实际财政贡献(到当年12月31日止)给予相应奖励政策,其中:

当年园区企业对街道实际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

当年园区企业对街道实际财政贡献达150万元(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

当年园区企业对街道实际财政贡献达200万元(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5万元;

当年园区企业对街道实际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奖励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

当年新创国家、省、市级小微企业园,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1配套奖励。

(二)为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进一步推进街道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特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贡献奖”,其中:

当年园区每引进一家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万元;

当年园区每引进一家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

园区引进的每家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或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销售产值和服务业营收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万元;销售产值和服务业营收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目录参照《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执行。

六、附则

(一)上述政策享受的范围限于工商登记、统计、纳税均在本街道的独立法人企业(除房地产项目外)。新招引企业及享受“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奖励政策兑现之日起五年内迁出前进街道的,需返还针对该企业的所有政策奖励。

销售产值、街道实际财政贡献等政策兑现的评价依据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的统计结果为准。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亩均评价结果为D类及以下企业,取消当年奖励与扶持。

(二)各类扶持资金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以企业报表、支出凭证、上级文件等相关依据为准,其中房租(租赁发生在钱塘区内)、当年固投、生产研发、贷款利息等实际企业生产成本支出须为该企业纳统在前进街道的成本支出,若当年企业生产经营研发成本支出及政策奖励补贴小于当年政策扶持金额的,剩余金额则可以往下一年顺延扶持,直至补贴金额全部兑现为止。政策兑现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党政办(财政)核准,报街道班子会批准后发放,并做好一企一档。

(三)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前进街道办事处,如遇与上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本意见自 2023年2月13日起执行,到 2023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2日参考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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