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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兰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3-02 19:03:48|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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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兰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研发投入。

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1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新认定或复评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评当年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省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省补资金50%配套,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照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度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创新券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兰溪兑付。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列入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优秀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经评估优秀的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创建名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长三角G60联席办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院、校),实行“一事一议”。

八、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充分尊重科技人才创造性,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加快海外引智引才。

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经推荐入选金华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投融资、推广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的,按保费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国资全资或控股设立科创投资公司,各类创投公司引进其省外、境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公司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十三、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企业承担金华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发明专利产业化后产生的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十四、附则

1.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被发现偷漏税行为或向市外转移税收的;三年内有专利侵权行为的。

3.本意见奖励补助资金不与税收留地部分挂钩。

4.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按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不额外附加申领使用和兑付条件。

5.本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6.本意见中研发投入对“亩均论英雄”评价的影响,从2021年度申报的数据开始实施。

7.本意见从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1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意见规定,应当给予财政资助的科创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9〕1号)文件中与本意见冲突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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