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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绍兴市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时间:2022-03-02 19:05:12|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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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绍兴市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打造长三角科创共同体,构建一流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助推创新强区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意见,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创新主体地位

1.打造“科创企业森林”。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规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与国家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公司等在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科研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业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载体,按照相关政策(或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30%补助,相同条件下,对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系统提供服务的,按创新券实际兑付额再给予10%补助。

3.大力推动国际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2万元资助。

二、鼓励开展研发投入

4.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不包括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在全区前2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6.支持发展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鼓励非政府机构投资设置独立运作的高水准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当年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绍兴园区设立总部、实际有效运行并营利的机构,按检验检测设备投资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加快开展技术创新

7.积极培育医疗器械产业。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区内首次获得国家三类、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注册证且在区内产业化的新产品,每个注册证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通过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注册认证奖励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争创科技奖项。对以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团队(个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9.鼓励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积极推进产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研制先进技术标准,对主导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成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除去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本单位在企业类别中排名第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10.完善渠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持续推进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鼓励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服务业的高端化发展。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且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1.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加快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优先支持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创新项目机构(载体)落地及备案审批,对承担国防科技且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申请并获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述三类认证的,每提升一个等级再奖励20万元;已有认证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发生产与军队重大技术保障,对提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产品、重大技术服务的相关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装备研制项目合同执行额10%、最高200万元资助,一次性给予重大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执行额2%、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支持的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大众创新创业

12.提升双创载体建设示范效应。支持以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聚焦新功能培育、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的新型载体。对已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市级绩效考评中为优秀的,给予综合体运营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越城区内企业经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

13.提升创新平台运行管理。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按每家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14.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章守法,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所获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算追缴,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在越城区、滨海新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统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涉及金融机构除外)。

2.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与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对当年度无R&D经费支出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

3.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查实企业存在违规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取消其当年的财政奖励资格。

4.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此前相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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