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清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 |||||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一、支持创新创造 | |||||
1 |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对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2 |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3 | 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 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乐清市级重大攻关项目。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科技局 |
4 |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 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 1.基础补助:每年20%的研发后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补助。研发后补助金额基础补助,按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总额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总额的比重乘以基础补助资金总金额给予补助。 2.增量补助:每年80%的研发后补助资金用于增量补助。研发后补助金额增量补助,按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的比重乘以增量补助资金总金额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科技局 |
5 | 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 |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发展。对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科技局 |
6 |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 | 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科技局 |
7 |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8 |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全额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科技局 | |
9 | 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科技局 | |
10 | 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脖子”项目)的,如果温州下达的文件有明确资金补助金额的,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能超过200万元。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给予20-100万元补助,自筹经费超过补助经费的3倍。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11 |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12 | 科技副总工作 | 给予聘任期间“科技副总”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工作经费。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13 | 入驻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 | 1.乐清市域外各类智能装备企业在我市单独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域外企业绝对控股)设立的、D类及以上人才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2.具备组织招商引资、引进国家与省级各类平台项目或提供品牌建设、研发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资质的科研单位、咨询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公司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3.乐清市域内的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4.乐清市域内的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5.科创飞地招引的优质项目落地乐清,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以上租金部分全部按照先收后退的原则,减免的租金在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 审查遴选类 | 否 | 科技局 |
14 |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单位,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考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 审查遴选类 | 否 | 科技局 |
15 | 大孵化集群建设 | 1.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孵化场地租金补助每平方米180元/年。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缴租金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科技局 |
16 | 2.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给予孵化场地租金补助5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年。对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的,给予最多3年全额场地租金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科技局 | |
17 | 3、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大赛优胜奖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
18 | 4、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科技局 | |
19 | 5.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已获国家级、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
20 | 6.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0.2万元/家、2万元/家。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
21 | 7.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园,分别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3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奖励。已获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 审查遴选类 | 否 | 科技局 | |
22 | 大孵化集群建设 | 8.对新认定为温州示范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23 | 9.对新招引乐清市域外创新创业企业落地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家奖励。单个科技孵化器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
24 | 10.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举办的备案项目路演活动,按每场次1万元给予运营机构补助。单个运营单位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
25 | 11.对相关基金在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内、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投资,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给予基金投资公司实际投资到款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
26 | 12.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新购入专业仪器设备金额(不包括财政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科技局 | |
27 | 13.孵化载体引进专业运营机构或自身专业运营,且新(认定)备案为温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当年及以后每年给予孵化载体业主或承租方按企业(项目)实际入驻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运营费低于最高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已与政府合作的运营机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科技局 | |
28 |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 |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在场地租金上实行“3免2减半”。以上租金部分全部按照先收后退的原则,减免的租金在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 审查遴选类 | 否 | 科技局 |
29 | 创新券奖补 | 鼓励企业或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企业符合成果转化券条件的科技服务项目,予以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万元;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万以上、200万以上不足500万、不足200万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额度最高分别给予10万、7万、5万元的补助。 | 审查遴选类 | 否 | 科技局 |
30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补 | 对当年通过本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验收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个项目。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科技局 |
31 | 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 鼓励开展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科技局 |
32 |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33 | 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 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34 | 新产品首(台)套奖励 |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和高端自动化目录库产品的,按照设备总价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35 | 小微企业园建设奖励 | 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小微企业园,根据小微园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奖励金额: 1.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达标级,给予园区数字化改造投资方30万元奖励; 2.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规范级,给予园区数字化改造投资方40万元奖励; 3.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引领级,给予园区数字化改造投资方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经信局 |
36 | 对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补助(降档的不予补助)。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名单及首次通过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命名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的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 资格定补类 | 否 | 经信局 | |
37 | 平台运营补助 | 对浙大-乐清智能电气研究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浙江智能电气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经信局 |
二、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 |||||
38 | 两化深度融合项目补助 | 鼓励企业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车间物联网、5G+等)项目,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39 | 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奖励 |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40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 |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AA级或AAA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41 |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 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名单的,给予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42 | 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数字服务商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43 | 支持智能电气产业大脑建设 | 支持智能电气产业大脑建设,对企业采用产业大脑应用场景、产品主数据标准应用服务等,按照实际服务支出的20%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44 |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1.对数字经济产业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装备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6%、10%、15%、18%超额累进补助。对其他产业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5%、6.5%和8%超额累进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列入乐清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的,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8%、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和1000万元。 3.支持“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购买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额的2%补助。 4.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有取得上级配套资金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额的2%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45 |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认定奖励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三、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和质量市建设 | |||||
46 | “浙江制造”产品奖励 | 首次有产品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47 | 标准化奖励政策 |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48 | 政府质量奖及产品认证奖励 |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49 | 政府质量奖及产品认证奖励 | 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0 | 政府质量奖及产品认证奖励 | 对新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1 |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 | 对新获得省、温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2 | 鼓励地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 | 凡新认定为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3 | 鼓励发明创造 | 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4 | 新建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 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或者运营平台建设,合作方年度内通过快审或优审通道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促进专利许可达到300件次以上的,给予培育或运营平台合作方5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5 |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 对本市拥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字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市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再加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信用担保等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银行贷款,对此笔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本市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再加不动产抵押形成混合质押获得贷款的,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本市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加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信用担保再加不动产抵押形成混合质押获得贷款的,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对于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提供补助支持,对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类产品,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保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6 | 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 对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支持,在完成年度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对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技术合作单位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技术合作单位为同一家的,不再重复奖励。除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外,承担乐清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每家奖励不超过1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7 | 开展国际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融合试点,贯彻实现《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 | 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8 | 优化知识产权运用发展 | 对省级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进行考核,考核良好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维持费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9 |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 对在海外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调解或和解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申请人不超过10万元补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60 | 推进品牌战略 | 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首次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给予申请人5万元奖励,成功授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 |||||
61 | 单项冠军奖励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62 | 绿色低碳体系建设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63 | 绿色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对企业符合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在获得智能化技改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的,有取得上级配套资金的,在本级绿色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64 | 零碳(近零碳)工厂项目奖励 | 对列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零碳(近零碳)工厂”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审查遴选类 | 是 | 经信局 |
65 | 绿色低碳技术服务奖励 | 支持绿色低碳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推广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年被评为绿色低碳优质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否 | 经信局 |
66 | 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奖励 |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实现正增长,再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且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 资格定补类 | 是 | 经信局 |
67 | 工业“小升规”奖励 |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且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68 | 老旧厂房改造补助 | 对符合规划条件,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老旧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厂房改造后,建筑容积率提升至2.5以上的企业,给予改造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地下室建筑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69 | “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 | 对被认定为上年度省级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经信局 |
五、产业培育激励 | |||||
70 | 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发改局 |
71 | 引导重大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 | 对落户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浙江乐清“才创园”、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省和温州市级特色小镇,并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高科技前沿产业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发改局 |
72 | 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发改局 |
六、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 |||||
73 | 鼓励企业股改 | 对持续经营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完成股改,给予5万元奖励,完成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补足至30万元奖励。未享受任何股改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74 | 引导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 |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75 | 推动企业上市 | 1.辅导备案:对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76 | 2.报会:根据报会时提交的3年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数给予奖励: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的(包括未盈利),给予300万元奖励,净利润每增加1000万元整,追加100万元奖励,追加上限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在报会后予以兑现,剩余的50%在过会后予以兑现。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
77 | 3.上市成功:公司成功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净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不低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
78 |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 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伦敦、东京、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79 | 引导上市公司迁入我市 | 我市企业借壳上市后或者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自迁入次年起,逐年兑现20%。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80 | 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工具 |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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