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制造之都的战略部署,助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核心区建设,根据《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台政办发〔2023〕12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将相关政策修订如下。
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一)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并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奖励)、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80万元。对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二)鼓励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对制造业企业在椒江区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管理团队激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加快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和“链主”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按照省市要求给予政策支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5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小升规”、“个转企”扶持计划。对首次上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第二年仍在库(产值2000万以上,以统计口径为准)的企业再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升规企业当年参加“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评价结果提升一档。将上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鼓励银行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采取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上规企业的融资支持。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评定为省、市级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5000、3000元资金补助,用于生产经营改造提升。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转型成功的最高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对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已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考虑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鼓励企业参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
三、着力突出数字经济发展
(六)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下同)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8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软性投入3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5G全连接工厂等有带动效应的5G融合示范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5G网络设备和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万元补助。
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三年分三批,每年审定不超过10家数字化改造样板企业,对纳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样板企业,分别按70%、60%、50%的标准对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其中软性投入占8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按各单项应用的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七)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等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椒江,注册资本实缴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利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或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八)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园、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对园区(基地)建设运营取得重大进展的建设运营主体,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府引导的公益服务,按服务成本50%予以补助;对重点打造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年服务相关制造业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实际执行金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九)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奖励牵头单位2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和院企产学研合作项目。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奖励),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为省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以第一完成人,受聘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2%以上的,较前年增量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给予50%的补助(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台州湾科创走廊中央创新核、临港产业带五大城和市外科创飞地新引进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共建的高能级产业科研平台,给予相应的物理空间租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合作载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提供技术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给予支持或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奖励。
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制定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评价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的,每个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及以上的首批次新材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的以及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奖)一、二、三等奖的,按市级政策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实际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单台金额3万元(含)以上生产性设备(含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3个档次进行补助:对亩均评价A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12%、15%的超额累进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亩均评价B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9%、10%的超额累进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亩均评价C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6%、7%、8%的超额累进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当年未参与评价的企业按照C类或上一年度评价等级就高执行。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十二)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工业有机更新、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行业领跑者活动,鼓励企业提高单位土地沿用面积贡献率,激励在区内同行业中表现突出的领跑企业。
(十三)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四)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鼓励实施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控制线内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必须全部用于工业发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改一补一”,确保占补平衡。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项目,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十五)积极助力开拓市场。支持椒江制造拓市场,加强椒江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展会,培育“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动。将椒江好产品纳入政采云平台,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和企业采购椒江优质产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政策执行。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30条》(椒政办发〔2020〕69号)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当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奖励。本政策中对企业的各项财政补助累计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的80%。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不超过4年,有另行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涉及的补助可不受地方贡献限制。本政策与《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台政办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发质量提升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发〔2023〕22号)相同事项的奖补资金按市区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同一主体类同事项只享受一次奖励。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区本级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30条》(椒政办发〔2020〕69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92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区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195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促进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椒政办发〔2022〕55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扶持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椒政办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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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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