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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8 10:07:08|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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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青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和《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每年从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通过奖补等方式,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科技基础条件、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科技宣传与培训、技术市场发展、创新创业平台搭建以及科技强县建设相关工作支出,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基、创新为要、人才为本,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科技创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奖励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用于企业研发费用奖补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绩效排名优秀企业的科研相关人员奖励。

(三)用于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各种补贴、补助及奖励。

(四)用于对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奖励以及县科技局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技术交易、合作签约等奖补。

(六)用于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奖励。

(七)用于上级考核本县科技工作中涉企指标优秀,其贡献排名靠前的企业奖补。

(八)用于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用于科技强县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奖励(补助)额度和方式:

(一)凡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25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含县外引进、迁入)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企业,其当年研发费用由县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经县科技局核定,给予企业相应的超额累进式奖补,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为:规模以上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5%的奖补,超过400万元至1200万元部分给予1.5%的奖补,超过12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给予1.25%的奖补,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的奖补;规模以下企业奖补比例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

(三)对建成的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项目(团队、企业)3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和连续三年的50%房租(区域均价)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分为三档:1、对建成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3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30万元;2、对建成使用面积4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5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50万元;3、对建成使用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7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7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对经县科技局备案并通过评审的活动按运营商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商给予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企业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奖励。

(四)县内单位申报或接纳省外技术,通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奖对象均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为准。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六)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技术交易、合作签约等奖补,对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奖励、县科技局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绩效排名优秀企业的科研相关人员奖励,上级考核本县科技工作中涉企指标优秀、其贡献排名靠前的企业奖补,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经费以及科技强县建设其他相关工作由县科技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处理、定期发放的申请审批制度。

第六条  申请奖补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众创空间奖补企业填写《青田县众创空间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申请研发费奖补、技术交易额奖补企业填写《青田县奖补类科技创新券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省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申请奖补类创新券,上传相关证书、文件等。

(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技术研发费投入、众创空间建设方案及入孵企业合同、发票、技术合同、获奖证明等)。

(三)由县科技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奖补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县科技局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额度,经审核、班子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八条  县财政、审计、纪检、科技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费用全额收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科〔2018〕33号)同时废止。2019年1月1日后的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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