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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遂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昌县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5-28 10:07:1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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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遂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昌县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遂昌县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结合当前我县制造业企业发展现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制造业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全面落实上级减负政策(具体内容见附件)。及时贯彻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增值税改革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中介服务收费等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组合拳迅速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招商局、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民银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县供电公司。其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应收取涉企保证金的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制造业项目入园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制造业项目履约保证金,由收取单位负责清退。(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石练镇政府。)

3.落实困难企业税费帮扶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困难企业可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因上述缓缴税款导致亩均税收达不到(遂政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可暂缓执行差别化措施。(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银行。)

4.建立对金融机构发放制造业贷款的激励考核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将制造业贷款投放情况纳入人行对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财政性存款招投标考核,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制造业贷款的积极性。出台制造业贷款补贴奖励政策,对金融机构新增制造业贷款实行补贴,按发放贷款金额的百分比例执行。(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税务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银行。)

5.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对企业支持。深化银担合作,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不动产余值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机器设备抵押、车辆抵押以及股权质押等业务。可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控制比例从7.5%提高到10%。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担保费率从1.8%降至1.5%,“三农”业务降至1%,取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收取的20%业务保证金。合作银行取消对融资担保公司保证金的要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6.发挥产业基金资金集聚作用。加快银都、科创、协核三支产业基金的投放,进一步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重点培育和支持科技创新型、成长型、税源型企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县金控公司。)

7.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用地审批模式。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灵活的供地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允许地价款≥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对≥15亩的同一宗地,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和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分期审批、分期验收、分期办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石练镇政府。)

8.引导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对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制造业企业自行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10.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装备自动化水平和技术改造。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备案登记,并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给予当年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补助的比例从6-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积极争取省级重点领域试点项目,加大承担省级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补助比例可提高到设备投资额的30%。(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石练镇政府。)

11.鼓励节能减排,着力腾出用能空间。坚决依法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结合“低散乱”整治工作,确保每年能为先进产能和新兴产业腾出用能空间。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补助,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备案登记,并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比例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当年新增投资额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石练镇政府、县供电公司。)

12.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制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常态化应对机制,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提升外贸投资便利化。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重点出口企业提供绿色退税通道。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积极规避外贸收汇风险,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7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3.强化企业用气保障及价格监管。加快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建设,优化完善天然气城镇管网,增强企业用气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监管,计划执行的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不高于0.90元/立方米,供气企业自采补充天然气按成本价格进行销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建设局。)

14.扶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绩效(星级)评价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3星、4星、5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练镇政府。)

15.支持企业招才引智,切实缓解招工难。每年县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组织全县企业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级招聘会、东西部扶贫协作劳动力转移、企业专技人才引进和地方劳动力转移等工作,并定期举办综合性及主题性人才招聘会,积极组织开展到中西部地区、大专院校等专项招聘活动,为企业奠定劳动力基础,稳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6.加大企业培训力度。加大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培训,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对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等进行精准培训。县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组织面向全县工业企业的专题培训班,确保每年培训有数量更有质量;对工业企业高管参加省市县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高级总裁班等继续教育的按照不高于学费60%进行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17.持续深化“百名局长帮百企、精准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深化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坚定不移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构筑尊重企业家创业的良好氛围。开展企业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并落实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确保企业反映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为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相关各单位。)

18.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制造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制度,深化“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各单位。)

本意见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本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各牵头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后两个月内组织制定出台相应细则。对提高奖补标准的政策条款适用原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增的扶持政策条款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申报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惠企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及本县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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